台灣竟然是香港修改『送中條例』的起因
還記得2018年2月17日嗎?香港有一個名叫陳同佳的男子在台灣殺了自己的女友,依據台灣屬地主義的司法管轄權,還有台灣跟香港沒有刑事司法互助,所以香港一直都沒有辦法對陳同佳指控謀殺罪名。
香港原本與20個國家簽訂逃犯移交相關條例,但不適用於中國、香港,以及台灣。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因此提出要求修改「逃犯條例」,彌補社會治安漏洞,避免香港成為罪犯藏匿之所。2019年2月香港政府宣布修正「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修法後主要的改變是什麼?
任何國家都可以提出引渡要求,包括中國內地、澳門以及台灣。
無長期協議的國家只需要經過香港特首同意就可以引渡,不需要經過立法會。
可以引渡移交的罪名有 37 項 (附註1)
香港人為什麼要抗議?他們擔心什麼?
香港人擔心未來中國大陸將會以這項法律為藉口引渡政治犯回到中國去,可以引渡的對象還不只是香港人,還包括在香港的外國人,當然也會包括台灣人。因為引渡對象擴及到所有在港人士,不論國籍與任何在香港的原因,包括旅遊或轉機到其他國家去。
美國與其他國家怎樣看?
美國等西方主要民主國家擔憂香港「一國兩制」的主權受到中國削弱,也會擔心自己國家的國民在香港無法受到應有的法治保障。美國國務院6月10日表示,香港修法舉動可能會危及美國賦予香港的特殊地位,所謂特殊地位是指1992年通過的「美國-香港政策法」,該法承諾只要香港維持充分自治有別於中國,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支持香港人權、自由、自治,保障香港生活方式,美國國會立該法承認香港獨立關稅區。
香港可能出現的經濟衝擊是什麼?
美國擔憂「逃犯條例」修改後將會傷害到香港商業環境,讓居住或是造訪香港的美國公民面臨中國反覆無常的司法制度,香港長久以來在國際事務上的特殊地位將面臨風險。如果美國不再給予香港獨立關稅區的地位,香港將會與中國一樣面對美國的關稅壓力,直接的影響將是資金外移,甚至港幣存在的價值也會受到質疑。
(附註1)
原有逃犯條例附表一中規範的46項罪行如下,修正版於第3A(6)條明訂豁免的9項罪行,包括第 10、11、12、14、21、27、35、36、40項。
-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 刑事恐嚇。
-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 重婚。
-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