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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應3月21日再度升息半碼(0.125%),中央銀行3月29日宣布即日起金融機構存放在央行準備金乙戶存款利率調升半碼
  • 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771%;源自定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1.459%;源自外資之新臺幣活期存款,仍不給付利息

因應3月21日再度升息半碼(0.125%),中央銀行3月29日宣布即日起金融機構存放在央行準備金乙戶存款利率調升半碼。

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771%;源自定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1.459%;源自外資之新臺幣活期存款,仍不給付利息。

自113年3月29日起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 (2024/3/29)

本(113)年3月21日本行理事會決議,各項政策利率自3月22日起,分別調升0.125個百分點,銀行業已因應調整其存款牌告利率。為反映銀行存款利率之調升,自本年3月29日起,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應提準備額之55%)之利率,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771%;源自定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1.459%。

另源自外資之新臺幣活期存款,仍依本行99年12月30日台央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規定,不給付利息。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7條

1.金融機構就應提存準備金項目所提存之實際準備金,除第三項規定外,以下列資產為限:

一、庫存現金。

二、在本行業務局或受託收管機構所開準備金帳戶之存款。

三、撥存於本行業務局之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受託收管機構之同性質專戶存款,經本行認可者。

2.前項第二款所稱準備金帳戶,謂下列兩個帳戶:

一、準備金甲戶:為憑開戶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支票或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系統,隨時存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二、準備金乙戶:為開戶金融機構非依本行規定或依第十五條設定之質權實行時不得存取之存款,得酌予給息。

3.金融機構就屬於外幣之應提準備金項目所提實際準備金,以其存放在本行外匯局之外匯存款為限。

央行對準備金是否付息?

一、準備金甲戶:此存款得作為金融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之用,因得隨時存取,不予計息。

二、準備金乙戶:金融機構應提準備金之55%存放於乙戶,僅於準備金調整期間得存取,其存款按源自活期性及源自定期性存款之不同,分別依不同利率給息,惟源自外資之活期存款,全部不給付利息。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