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高齡化與家庭結構變遷,法務部擬翻修民法繼承編,全面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讓被繼承人能更自由地透過遺囑分配財產
- 為鼓勵親屬照顧長者並促進實質公平,草案新增特別貢獻規定,若繼承人提供勞務或療養看護,可於遺產分割時將價額加入應繼分
- 修法同步強化對弱勢手足保障,明定若生前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因死者離世致生活陷於困難,可向繼承人請求酌給一定額度之遺產
根據法務部在2026年6月2日發布的資料,台灣社會高度關切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正式預告。這項草案由法務部委請學者研究,並廣泛參考日本、德國、韓國及瑞士等外國立法例,經過7次密集研修會議討論後擬定。此次修法目的在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以及家庭結構的變遷,核心重點包含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增訂特別貢獻分制度,以及強化遺產酌給等配套措施。
首先,草案中最受矚目的變動是修正第1,223條,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法務部指出,現代社會的兄弟姊妹關係通常不如過往緊密,彼此之間多半沒有互相扶養的事實。在台灣已進入超高齡社會的背景下,當被繼承人離世且繼承人僅剩配偶與兄弟姊妹時,高齡的生存配偶依法必須與被繼承人的手足分配遺產,這往往不符合被繼承人希望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的期待。韓國憲法法院也在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違憲失效。因此,本次修法決議廢除該規定,充分尊重遺囑自由,並確實保障生存配偶的權益。
除了刪除規定,為避免個案適用結果發生不公平的情形,草案同步修正第1,149條的遺產酌給規定,作為照顧弱勢手足的配套機制。基於死後扶養的概念,若有兄弟姊妹在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接受其扶養,且因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生活陷於困難,同時依據遺囑未從遺產中獲得合理分配,便得向繼承人請求酌給一定額度的遺產。這項配套確保真正需要經濟支持的手足不至於頓失依靠。
在促進繼承人間的實質公平方面,草案新增第1,173條之1的特別貢獻規定。若繼承人之中,有人對於被繼承人的事業提供勞務或財產上給付、親自為被繼承人進行療養看護,或透過其他方法使被繼承人的財產得以維持或增加,這些超越一般扶養程度的付出將被認定為特別貢獻。該特別貢獻的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的應繼分當中。這項設計賦予照顧高齡者合理的經濟評價,大幅增加親屬投入長照的誘因。
此外,為促進遺產能儘速分割,以利整體社會的經濟發展與財產運用,草案修正第1,165條,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期間,由現行的10年縮短為5年。同時,為避免繼承人長期不分割遺產導致日後對於貢獻時期與程度舉證困難,草案新增第1,173條之2,明定特別貢獻等規定的適用期限,原則上自繼承開始起超過5年的遺產分割案件將不適用。
總結來說,此次修法精準掌握現代家庭需求,兼顧財產分配的自由與公平。對於一般大眾而言,這意味著未來在撰寫遺囑與進行財富傳承時,將擁有更大的自主權。
圖資來源:法務部
資料來源: 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