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為強化保戶權益並統一各業監理標準,正式明文禁止投資型保單連結具損失吸收能力之特定債券,防堵高風險資產潛在危機
- 針對類全委保單,若連結非投資等級債與新興市場債,新規將主動式與各類指數型基金納入控管,合併投資上限維持20%
- 考量投資型保單屬長期理財工具,主管機關呼籲保險業應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落實商品適合度評估,確實保障廣大保戶的投資權益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在2026年4月28日發布的資料,為維護保戶權益、符合實務作業並統一各金融業別的監理法令,正式修正投資型保險相關管理規範。本次修正涵蓋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以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7點與第8點之2。新規定於2026年4月29日正式發布生效。
首先,在投資標的限制方面,新規明文禁止投資型保單連結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債券)。所謂TLAC債券,起源於2008年金融海嘯後,為解決大型銀行大到不能倒的問題,由美國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銀行必須發行此類債券以進行內部自救。考量到TLAC債券具備特殊的損失吸收機制,風險結構與一般債券有顯著差異,目前證券商及信託業皆不允許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該類債券。為維持各業別監理法令的一致性,金管會同步禁止投資型保單將TLAC債券納入投資標的。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雖然目前市面上並無投資型保單連結此類債券,但此規範目的在防患未然,避免未來出現相關高風險產品。
其次,新規針對連結高風險債券的基金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設立嚴格的額度控管。過去僅有債券型基金受到相關投資比例限制,但在金管會開放主動式ETF後,為因應投資策略需求,這類基金以及境內外的指數股票型基金、指數型基金皆可能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與新興市場債券,進而推升保戶面臨的信用風險。因此,新規明確要求,類全委投資型保單若連結前述三類基金,其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與新興市場債券的合計占比上限不得超過20%。其中,針對單純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的基金,投資占比上限更嚴格限縮至不超過10%。除了類全委保單外,其餘一般的投資型保單則全面禁止連結上述相關基金,藉此落實風險的分層管理。投信顧公會先前雖曾建議放寬此投資比例,但金管會經評估後認為應維持現行上限,並指出投資人若有較高風險的理財需求,可直接透過基金市場參與,不應透過保單承擔過高風險。
此外,針對法規實務面的調整,金管會刪除原管理辦法中,國內證券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的但書。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規定,未來國內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含在國內交易的指數股票型基金,皆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募集發行,此舉將使法規更貼合實務作業現況。
總結來說,金管會強調投資型保單的連結標的價值構成保險給付的一部分,因此投資特性必須以長期穩健為核心原則。透過本次修法,主管機關期望能妥善控管連結標的風險,並強烈呼籲保險公司應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在推廣時務必落實商品銷售的適合性評估,嚴守相關法令遵循,共同營造健全且具韌性的保險市場環境。
對一般民眾購買保單的影響
- 新規定實施後,一般民眾購買的一般投資型保單不能再選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主的高風險基金作為連結標的。
- 這包括債券型基金、主動式ETF、境內外ETF或指數型基金,只要這些標的有非投資等級債券或新興市場債券訴求,都禁止連結,以維持低風險分層。
- 既有保單不受影響,只限新保單,且目的是讓保單連結標的更穩健,配息可能較保守,但保戶本金風險降低。
類全委保單例外
- 類全委投資型保單(專業型帳戶)可連結上述高風險基金,但有嚴格上限:非投資等級債券及新興市場債券合計不超過20%,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不超過10%。
- 這次修正維持既有比例,但擴大適用到更多ETF類型,確保即使專業帳戶也不過度暴露風險。
一般民眾若想接觸這些資產,可直接買基金,而非透過保單。
圖資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