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台灣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新規,金管會公告修正期貨商財報編製準則,目的在提升財報表達與揭露透明度
- 修法重點包含綜合損益表結構調整,明定收益與費損須依營業及投資等種類列報,並新增營業損益與籌資前稅前損益小計項目
- 資產負債表方面,明定期貨商應單獨列報商譽,且須於附註揭露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草案自公告隔日起30天內開放陳述意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在2026年2月25日發布的資料,為配合台灣將於117會計年度(即西元2028年)正式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IFRS 18)「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的相關規定,金管會已公告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這次修法的核心目的在於讓期貨商未來的財務報告表達與揭露能夠更加透明,並幫助投資人與市場參與者更容易理解企業的真實營運狀況與財務體質。
本次「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主要涵蓋兩大重點方向,分別是針對「綜合損益表」的結構調整,以及「資產負債表與附註揭露」的規範強化。
首先在綜合損益表的調整方面,金管會明定期貨商未來的綜合損益表中,所有收益以及費損項目,都必須嚴格依照其性質分類為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不同種類,並分別列報。這意味著期貨商必須先自行判斷其主要的經營活動範圍,確認是否具備投資於特定類型資產等特定的主要經營活動。以具備期貨自營商身分的期貨商為例,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市場所產生的相關損益,未來就必須明確分類為營業種類,而不能混淆在其他項目之中。
此外,為了進一步細化財務資訊,綜合損益表的列報項目也進行相應的增刪調整。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IFRS 18)的規定,期貨商財報中將新增「營業損益」以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讓投資人能一眼看出企業在扣除籌資成本前的真實獲利能力。同時,也會在單行項目中新增「利息收入」,並刪除過去原有的「財務成本」項目,使整體財務數據的呈現更加直觀。
第2個修正重點則是聚焦在資產負債表及附註揭露的相關事項。金管會指出,修正草案中明確規定,期貨商未來必須在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報商譽這個項目,讓無形資產的價值呈現更加清晰。不僅如此,草案也要求期貨商必須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詳細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這項規定將有助於外部投資人更深入了解企業管理團隊如何評估自身的營運績效,進一步降低資訊不對稱問題。
為了確保這項重大法規修正能夠臻於周延,金管會特別強調,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也會在金管會網站公開法規草案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社會各界如對於這項草案有任何建議或看法,均可自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的隔日起,提供為期30天的意見表達期;民眾或業者可在這30天內透過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的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直接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共同為台灣金融市場的透明度與健全發展貢獻心力。
圖資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