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為保障保戶權益,防堵業務員挪用保險費,修正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規範,宣示對挪用保費零容忍
- 新制刪除舊有門檻,未來只要發生業務員挪用保費,即視為內部控制不良的重大缺失,業者須立即向金管會通報
- 除即時通報外,業者須於事件次日起7個營業日內,提交調查內容、處理方式與改善措施,以落實管理責任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26年2月23日發布的資料,為強化並健全對保戶權益的保障,防堵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金管會積極督促保險業者全面加強落實內部控制機制。本次修法目的在使法規更加明確,參考「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及其附件,正式推動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本次修正的核心重點,在於加嚴重大偶發事件的通報門檻。現行規定的第二點附件第(4)款第3目原本明定,必須是「業務員挪用保險費,致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才需要通報。然而,為了貫徹防弊決心,金管會將該條件直接修正為「業務員挪用保險費」,並將其移列至修正規定第(2)款「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的第1目。這意味著,未來不再需要評估是否對消費者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只要一發生挪用保費的違規行為,即刻被視為內部控制不良的重大缺失。
針對通報流程的時效性,金管會也有明確且嚴格的規範。保險業者一旦發現業務員挪用保險費的事件,依據應遵循事項規定,保險業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儘速以電話向金管會保險局進行報告。緊接著,業者必須於事件發生的次日起算,7個營業日內正式函報詳細的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後續的改善措施。這裡所指的「7個營業日」是一項關鍵的數字指標,代表扣除週末與國定假日後的工作天數,凸顯主管機關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極短的時限內完成內部查核、釐清案情並提出具體防範對策的急迫性與嚴謹度,絕不容許任何拖延掩蓋的情事發生。
金管會最後也強烈呼籲,保險公司應善盡整體的管理責任,確實督導旗下的保險業務員落實執行各項招攬規範,並持續提升對客戶的服務品質。同時,保險業者應配合將本次修正的新規定全面納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中,透過事前預防與事後嚴懲的機制,與主管機關共同推動挪用保險費「零容忍」的目標,為台灣的金融保險市場建立更為安全可靠的環境。
圖資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鉅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