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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央行聯合八部委發布最新通知,針對虛擬貨幣及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風險進行嚴格管控,並全面禁止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 新規明確界定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的屬性,凡在境內開展相關業務或提供中介服務,若未經核准均視為非法,將依法予以取締
  • 通知特別強調貨幣主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未經同意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並對境內主體赴境外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26年2月6日發布的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及國家外匯局等8個部門,正式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項新規主要是為了應對近期虛擬貨幣投機炒作死灰復燃,以及「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eal World Assets, RWA)興起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旨在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

虛擬貨幣與RWA代幣化的定性與禁令

此次發布的《通知》首先重申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文件明確指出,比特幣、以太幣及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在中國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代幣發行融資等業務,均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並堅決依法取締。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監管的焦點延伸至近期熱門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官方將RWA定義為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帳本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轉化為代幣或相關憑證的活動。根據新規,除非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並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否則在境內進行RWA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相關的中介、信息技術服務,均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及非法集資等罪名,必須予以禁止。

嚴控境外發行人民幣穩定幣與跨境監管

針對貨幣主權問題,《通知》採取極為嚴格的立場。文件特別強調,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中變相履行部分法幣功能。因此,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這項規定直接堵上人民幣透過穩定幣形式在境外非法流通的管道。

此外,針對中國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的行為,監管機構提出「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若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RWA業務,或以境內資產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必須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及國家外匯局的嚴格監管。未經備案或同意,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開展此類業務。

全方位封鎖:從技術服務到廣告行銷

為了確保禁令落實,《通知》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及互聯網企業的管理。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或未經同意的RWA業務提供帳戶開立、資金劃轉或清算結算服務,亦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範圍。

在互聯網內容管理方面,互聯網企業不得為相關業務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或付費導流服務。一旦發現違法線索,網信與電信主管部門將依法關閉相關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式(APP)。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格管理經營主體登記,禁止企業名稱或經營範圍中出現「虛擬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RWA」等字樣,並將嚴厲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中央地方協同與法律責任

本次監管架構採取「中央統籌、屬地實施」的模式。中央層面由央行與證監會牽頭建立機制,地方層面則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並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具體執行,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對於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投資者若因投資虛擬貨幣或RWA及相關衍生品而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將被視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需自行承擔。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6〕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經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達成一致,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乙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帳本或類似技術、以數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仲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二)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帳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仲介、資訊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二、健全工作機制

  (三)部門協同聯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健全工作機制,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指導各地區開展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健全工作機制,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指導各地區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四)強化屬地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具體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搆、派出機構以及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與網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動配合,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並與中央部門相關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形成央地協同、條塊結合的工作格局,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強化風險監測、防範與處置

  (五)加強風險監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外匯局和網信等部門持續完善監測技術手段和系統支撐,加強跨部門資料綜合研判和共用,建立健全資訊共用和交叉驗證機制,及時掌握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風險態勢。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搆、派出機構以及網信、公安等部門做好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高效、精准識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及時共用風險資訊,完善預警資訊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六)強化對金融、仲介、技術等服務機構的管理。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帳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和銷售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不得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並加強風險監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託管、清算結算等服務。有關仲介機構、資訊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仲介、技術等服務。

  (七)加強互聯網資訊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行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網信、電信主管和公安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和處置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式(含小程式)以及公眾帳號等。

  (八)加強經營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經營主體登記註冊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九)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管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持續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範圍的“挖礦”整治工作負總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要求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規定,全面梳理排查並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專案,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十)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發現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搆和派出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部門以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詐騙、洗錢、非法經營、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等為噱頭開展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立足自身職責定位,宣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託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四、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實行嚴格監管

  (十三)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十四)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應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對於境內主體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十五)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搆在境外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要依法穩慎,配備專業人員及系統,有效防範業務風險,嚴格落實客戶准入、適當性管理、反洗錢等要求,並納入境內金融機構的合規風控管理體系。為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仲介機構、資訊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合規內控制度,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將有關業務開展情況向相關管理部門報批或報備。

  五、強化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測風險,有力有序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七)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管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宣傳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提高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六、法律責任

  (十八)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以及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及相關金融產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2026年2月6日

圖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資料來源: 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