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銀行首度明確將穩定幣納入「虛擬貨幣」範疇,此舉是繼2021年全面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後,最新的重磅論述
- 會議強調虛擬貨幣不具備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皆屬非法金融活動
- 中國央行指出,穩定幣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及反洗錢等監管要求,被用於洗錢、集資詐騙,以及違規跨境資金轉移等非法活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在2025年11月29日發布的文章《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召開》,這是中國央行近日首次重磅定調穩定幣,並將其明確納入「虛擬貨幣非法金融活動」的監管框架之中。
央行明確定調與風險警示
這場於2025年11月28日召開的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有包含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中央網信辦、中央金融辦、最高人民法院等13個重要部門的負責人出席。會議指出,近年來各單位堅決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並整頓亂象已取得明顯成效,但近期受多種因素影響,虛擬貨幣投機炒作有所抬頭,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風險防控面臨新的挑戰。
會議強調,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缺乏法償性,因此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都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
針對穩定幣,人行在這次正式論述中首次明確指出,穩定幣是虛擬貨幣的一種形式。穩定幣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KYC)、反洗錢(AML)等監管要求。因此,穩定幣存在被用於洗錢、集資詐騙以及違規跨境資金轉移等非法活動的風險。
強化監管與既有政策依據
本次會議要求各單位將防控風險作為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持續堅持對虛擬貨幣的禁止性政策,並深化協同配合,完善監管政策與法律依據,持續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事實上,早在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門便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多項防範措施。該通知指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法償性。所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包含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間的兌換、代幣發行融資、以及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等,皆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必須嚴格禁止並依法取締。此外,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網路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本次人行對穩定幣的明確定調,基本上將所有穩定幣相關討論納入上述2021年的嚴格禁止性政策框架內。一位Web3行業律師向《巴隆周刊》表示,這是中國官方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明確對穩定幣下定義,並將其納入「虛擬貨幣非法金融活動」的監管框架,這基本上否定穩定幣在中國內地的各種發展討論。儘管此表態不會直接影響香港的穩定幣市場,但可能會導致中國內地機構在香港布局時採取更為謹慎低調的策略。
國內外市場對比
人行文章強調,今年以來,以穩定幣名義進行的集資詐騙案件頻繁發生。深圳、北京、蘇州及浙江等地的金融監管機構已密集發布風險提示,提醒投資者警惕以「穩定幣」等新興概念為噱頭的非法金融活動。螞蟻集團(688688-CN)與京東集團(09618-HK)等大型公司也曾公開澄清涉及其公司的穩定幣詐騙事件。
雖然中國官方持續維持高壓的禁止性政策,但在2025年,中國境內的穩定幣發展及討論仍持續活躍了一段時間:
- 6月:多家網路巨頭及上市公司宣布計畫在香港申請穩定幣牌照。
- 6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在2025陸家嘴論壇上曾表示,區塊鏈技術推動了央行數位貨幣與穩定幣發展,實現「支付即結算」,但這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重大挑戰。
- 8月:有外媒報導中國可能首次允許使用人民幣支持的穩定幣,目的在推動人民幣的國際使用。
- 10月:潘功勝在2025金融街論壇上再次指出,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央行對穩定幣普遍持審慎態度,認為其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身份識別及反洗錢要求,可能增加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與中國內地的禁止趨勢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全球穩定幣的應用正在多國加速推進,並納入監管:
- 美國:在2025年7月,時任美國總統川普簽署了相關法案,建立穩定幣監管框架,為市場提供了法律明確性。
- 歐洲:在2025年9月,包含ING、KBC及Danske Bank在內的9家銀行組建了歐元穩定幣財團,目的在計畫發行受監管的歐元掛鉤穩定幣,用於跨境支付。
- 日本:在2025年11月7日,日本政府支持3大銀行聯合推出穩定幣。新創公司JPYC已經推出全球首個以日元為支撐的穩定幣,1JPYC固定兌換1日元,並以日元存款及日本政府債券作為支撐資產。
對於台灣的理財大眾而言,人行此次的明確定調,再次提醒投資者,雖然全球對於穩定幣的監管與應用正在加速,但由於虛擬貨幣交易在中國內地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與此相關的跨境交易及投資行為,存在極高的法律和資產損失風險。特別是面對以「穩定幣」為名的非法集資和詐騙活動,投資者務必保持高度警惕,因為由此引發的損失可能須自行承擔。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9/15)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圖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資料來源: 鉅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