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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強烈呼籲民眾勿購買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這些商品由未許可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銷售
  • 一旦發生理賠爭議,消費者恐須自行接洽國外公司,面臨資訊不透明、法律保障不足,以及求助無門的困境
  • 任何違法銷售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保經代業者甚至可能被撤銷證照

根據金管會於2025年11月20日發布的新聞稿,金管會再度呼籲台灣民眾切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強調,這些境外保單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所銷售,不僅潛藏偽造風險,更關鍵的是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對象僅限於購買國內合法保單的保戶。金管會指出,目前已接獲民眾檢舉,並有受害案例進入司法調查或法院審理中。

境外保單的常見銷售手法與辨識特徵

金管會觀察,境外保險商品常以「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名義,透過社群平台宣傳與販售。其主要話術包括:「保費便宜」、「投資報酬率高」以及「適合長期持有」等誘因。

為協助民眾辨識非法境外保單,金管會提醒可留意以下四項表徵:

  1. 保險公司名稱:多以英文列示。
  2. 保單內容:通常以英文書寫。
  3. 保險費繳交方式:多需以美元或其他外幣繳交。
  4. 合法文號:保險商品(包含保單條款書與要保書)上,未載有我國合法經營保險公司備查文號,或經金管會核准銷售的文號。該文號通常註明於保單條款書右上方。

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的五大風險

金管會指出,銷售境外保險商品的公司皆為未依我國《保險法》設立經營的外國保險公司。若消費者購買此類保單,可能面臨以下五大風險:

  1. 保險理賠處理困難:如遇理賠爭議,須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因跨國訴訟與溝通複雜,消費者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2. 資訊不透明: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提供不完整譯本,資訊揭露不足,難以全面理解契約內容。
  3. 法律保障不足:境外保單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消費者無法獲得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
  4. 詐騙風險高:不肖人士可能以虛假境外保單詐騙保費,消費者恐難辨真偽。
  5. 無法適用稅務優惠:境外保單不受我國法律承認,保費不得列入所得稅扣除額;死亡保險金即使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免列入遺產的規定。

非法招攬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與刑責

金管會同時對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發出警告。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任何人在台灣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之保險業務,均屬非法銷售境外保單,將涉及刑事責任。

此違法行為除特殊配合政府政策情形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00,000元以上、20,000,000元以下罰金。

若情節重大,持有執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相關業務之銀行,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業務,甚至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陳清源補充指出,目前並無針對購買境外保單的民眾開罰,法規重點在於源頭管理。

金管會提醒:應選擇合法通路購買保險商品

金管會建議民眾,如有保險需求,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銷售通路購買商品。民眾可利用金管會保險局、產壽險公會網站,或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保險商品查詢」專區,確認擬投保商品是否屬合法管道。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 (2025/11/20)

境外保險商品常以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等名義,透過社群平台宣傳販售,並以「保費便宜」、「投資報酬率高」、「適合長期持有」等話術吸引消費者,而這些保單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國外保險公司所銷售,甚至有偽造風險。金管會提醒民眾切勿購買,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建議可留意下列表徵以辨別是否為境外保單:

  1. 保險公司名稱多以英文列示。
  2. 保單內容通常以英文書寫。
  3. 保險費通常需以美元或其他外幣繳交。
  4. 保險商品未載有在我國合法經營之保險公司備查文號或經金管會核准銷售之文號。

金管會表示民眾若有保險需求,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的銷售通路購買保險商品。民眾可至金管會保險局或產、壽險公會網站查詢合格保險公司的聯絡資訊,也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保險商品查詢」專區查詢所擬投保之保險商品。

銷售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都是未依保險法設立經營之外國保險公司,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風險:

  1. 保險理賠處理困難:如遇保險爭議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2. 資訊不透明: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未充分揭露,再加上語言隔閡,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3. 法律保障不足:銷售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4. 詐騙風險高: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使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被騙取保險費。
  5. 無法適用我國賦稅優惠: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指定受益人領取之死亡給付不列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此外,金管會亦強調,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上開規定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爰此,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資料來源: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