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提醒,駕車上路除了注意安全外,也應依自身需求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分散交通事故帶來的高額賠償風險
- 法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保障人身傷亡,最高醫療給付為新台幣20萬元、死亡或失能給付為200萬元,未涵蓋「財損」與「超額傷害賠償」兩大風險
- 金管會建議駕駛人除基本強制險外,應考慮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以涵蓋體傷、財損與高額賠償等潛在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10月30日提醒民眾,駕車上路除了應注意行車安全外,亦應依自身需求增加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移轉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的賠償責任風險,進而保障個人權益。
強制險保障不足,第三人財損成最大風險
金管會指出,台灣現行規定汽車必須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雖可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但其涵蓋範圍與保額相對有限。強制險主要針對汽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提供最高每人醫療費用新臺幣200,000元,以及死亡或失能給付最高新臺幣2,000,000元。然而,強制險不包含兩大風險區塊:
- 超出上述給付標準的體傷賠償責任;
- 交通事故導致的第三人車輛或財物損害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若駕駛人發生車禍造成他人車輛或財物損失,超出強制險範圍的金額將須自行負擔,成為一般駕駛上路時潛在的最大財務風險。
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提供更完善防護
為獲得更完整保障,金管會建議民眾可考慮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當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且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將於責任限額內理賠。
此外,針對可能發生的高額賠償事件,例如與高價車輛(俗稱「超跑」)發生碰撞等情形,保險公司亦提供「超額責任保險」商品供民眾選擇。超額責任保險的功能在於:當損害金額超過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保額時,保險公司將在約定責任限額內負責理賠,補足差額,減輕駕駛的財務負擔。
投保應注意三要點,確保理賠權益
金管會提醒,民眾在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時,應特別留意以下三個重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部分賠償責任屬「不保事項」
保險契約中明定部分情況不予承保,常見不保項目包括:
- 違規駕駛行為:如無照駕駛、吸毒或酒駕等情形下發生事故。
- 車輛使用性質改變:若被保險車輛出租他人或作為載客、載貨營利用途。
- 車上人員與財物損害:乘坐或上下車之人員若受傷、死亡,或車內財物損失,均不屬於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範圍。
二、事故發生後須保持鎮靜並報警
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冷靜應對,立即撥打報案電話請警方到場處理,並妥善保存事故相關資料,以便後續依保險契約申請理賠。
三、和解時務必通知保險公司參與
保險契約多明定保險公司擁有參與和解的權利。若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自行與對方和解,保險公司可能不受該協議約束,進而影響理賠進度或金額。
保單條款應詳閱,投保資訊可向產險公會查詢
金管會最後提醒,市售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的實際承保範圍與條件,將依各家產險公司保單條款而異。民眾如欲瞭解詳細內容,可洽詢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專線:0800-221-783),或直接與各產險公司聯繫。
金管會提醒車主可視需求增加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移轉風險 (金管會 – 2025/10/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駕車上路除應注意行車安全外,建議民眾可視需求增加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移轉交通事故所致賠償責任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目前汽車依規定應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針對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提供最高每人傷害醫療費用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及死亡或失能給付200萬元之基本保險保障,並不包含逾上開給付標準之體傷責任,以及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車輛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因此,為獲得更充分之保險保障,提醒民眾可評估增加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當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請求賠償時,保險公司將於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
此外,針對交通事故可能發生之鉅額賠償責任,例如:不慎與高價車輛發生碰撞等情形,保險公司亦有銷售超額責任保險商品供民眾投保,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額部分,由保險公司於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予以理賠,以獲得更完善之保險保障。
金管會提醒民眾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部分賠償責任,屬保險公司不保事項,例如:
(一)因無照駕駛、吸毒、受酒類影響等情形駕駛被保險車輛。
(二)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他人或做為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
(三)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萬一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應保持鎮靜,立即報警處理,並妥善留存車禍相關資料,俾依據保險契約約定向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
三、因保險契約有約定保險公司參與和解之權利,爰若需與對方就賠償責任進行和解,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參與,以免造成保險公司不受和解協議拘束之情形。
金管會表示,市售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超額責任保險之實際承保內容,依各保險公司保單條款約定,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保險資訊,可以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專線:0800-221-783)或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