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公布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解釋令
- 將投資上限由10%提高至15%,預估可釋放超過新台幣1.63兆元資金動能,立即生效,為近年最具指標性的監理措施之一
- 修法擴大保險資金可投資範圍,開放投入政府核定的基礎建設與策略性產業,涵蓋物流中心、再生水廠、海水淡化廠及各類社會福利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在2025年10月28日公布,已完成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解釋令,目的在引導保險業的長期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與實體產業,以強化台灣的經濟發展韌性並提升國民福祉。此次修法被視為近年來最具指標性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放寬投資上限,釋放新台幣兆元級資金動能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更積極投入國內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金管會考量各家保險業者的實際投資情形,決定增加保險業資金配置的彈性。
最大的修法亮點在於放寬投資上限。原本保險業資金可配置於此類專案運用的上限為總資金的10%,現已提高至15%。若以2025年6月底整體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約新台幣32.5兆元計算,原本的10%上限相當於約新台幣3.25兆元的可投資額度。修法後提高至15%,總投資額度則達到約新台幣4.88兆元。這項調整預估可增加超過新台幣1.63兆元的資金動能,挹注國內投資。金管會強調,預估可增加超過新台幣兆元以上保險資金額度。這項新規定已於發布後立即上路,業者可依循新規申請投資。
儘管額度大增,保險局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6月底,整體保險業在專案運用和公建方面的投資金額約新台幣6,232億元,僅占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1.91%。
二、擴大投資範圍,涵蓋基礎建設與全面社福
- 本次修法擴大保險業資金的可投資範圍,為國家發展注入長期穩定的資金。基礎建設與實體產業: 金管會開放保險業得直接或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創投事業投資政府核定的基礎建設。這些建設包括民間興建的物流中心、再生水廠、海水淡化廠等有利於國家發展的建設。此外,修法也納入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及其他法令辦理的投資案。值得注意的是,投資公建的風險係數為1.28%;而投資策略性產業的風險係數為17.25%。風險係數越低,可投資的標的也就越多。
- 社會福利事業: 為協助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金管會放寬保險業投資社團法人組織型態之社會福利事業的適用範圍。過去僅限於長期照顧機構(長照機構),現在則擴大至包括醫療、育幼、養老等領域在內的所有社會福利事業。
三、簡化程序並強化監理,兼顧效率與穩健
本次修法在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的同時,也兼顧了風險管理與保戶權益。
- 簡化行政程序: 為加快保險業的投資時程,金管會放寬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備查案件」的門檻金額。其中,基礎建設及公共投資案的備查金額門檻倍增至新台幣10億元;促參案件的備查金額門檻倍增至新台幣20億元;其他被投資對象的備查金額門檻也增至新台幣1億元。
- 強化監理與透明度: 金管會強調,為了強化保險業內控機制及法令遵循作業,修法增列了保險業應檢附的文件,督促保險業必須落實投資前的適法性評估,並確保資金運用符合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這三大原則。此外,也明定投資申請、重大變更及事後申報的程序,以利保險業法令遵循,並確保保險業投資符合保險法規與風險控管原則。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將讓保險業在「兼顧風險管理與國家發展」的前提下,充分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成為推動經濟轉型的重要引擎。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及令釋,擴大保險業資金可投資範圍及放寬相關規範,釋放兆元資金動能 (2025/10/28)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與實體產業,以強化我國經濟發展韌性並提升國民福址,金管會將於近期修正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解釋令。開放更多元的投資標的並簡化行政程序,讓保險業資金能更有效率地投入國家發展重點建設與實體經濟。
此次修法是近年最具指標性的引導保險業投資國內公共建設與實體產業之重要措施之一,重點效益包括:
一、擴大投資範圍,創造公共建設與產業新契機
(一)為協助政府加速興建社會所需建設或設施,提升國家整體利益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並增加資金配置彈性,開放保險業得直接或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創投事業投資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資金可投入民間興建之物流中心、再生水廠、海水淡化廠等有利國家發展之建設,為國家發展注入長期穩定資金。
(二)為引導保險業投資國內,擴大公共投資範圍,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他法令辦理之投資案,以透過公私協力推動重大建設。
(三)為協助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放寬保險業投資社團法人組織型態之社會福利事業適用範圍,由現行長照機構擴大至包括醫療、育幼、養老等領域在內之全部社會福利事業。
二、放寬投資上限,釋放兆元資金動能
為引導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並考量各家保險業者實際投資情形,增加保險業資金配置於國內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彈性,將專案運用投資上限由資金10%提高至15%,預估可增加超過新臺幣兆元以上保險資金額度挹注國內投資。
三、強化監理與透明度,兼顧保戶與市場穩定
(一)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實體產業及重要公共建設,放寬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備查案件之門檻金額(基礎建設及公共投資、促參案件及其他被投資對象之備查金額分別倍增至新臺幣10億元、20億元及1億元),以簡化行政程序,加快保險業投資時程。
(二)因應投資實務可能有實際執行因故未能符合核定計畫之情形,明定投資申請、重大變更及事後申報程序,以利保險業法令遵循並確保保險業投資符合保險法規與風險控管原則。
(三)本次修正已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為強化保險業內控機制及法令遵循作業,爰增列保險業應檢附之文件,以督促保險業落實投資前適法性評估與檢附書件之完整性,確保保險業資金運用符合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兼顧保戶權益與市場穩定發展。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將讓保險業能在「兼顧風險管理與國家發展」的前提下,發揮長期資金優勢,協助政府推進公共建設、活化國內資本市場,並加速策略性產業成長,預期將成為推動經濟轉型的重要引擎。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