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擴大《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保險相關事業」範圍,將特定健康福祉事業納入其中,並自發布日起即時生效,鬆綁保險業投資限制
- 新解釋令明定九大類健康福祉事業,包括健檢中心、藥局通路、健康醫療大數據與數位平台開發等
- 保險業投資此類事業須符合年度營業收入或成本中健康福祉業務占比51%以上,惟策略聯盟或無控制權投資可例外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25年10月27日發布的解釋令,金融主管機關已正式訂定「保險業法第146條第4項」解釋令,擴大保險業可以投資的「保險相關事業」範圍。這項新規定已於發布日即日生效。
金管會此舉的主要影響是將符合特定條件的健康福祉事業納入《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官員指出,這是全新的解釋令,目的在使業者投資健康福祉事業的範圍更加明確化。若保險業投資的標的被認定為保險相關事業,即可不受現行對非相關事業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限制。
擴大納入九大類健康福祉事業
本次解釋令正面表列九大類型的健康福祉事業,這些事業若與保險業的理賠、核保作業、保戶服務,或是保險商品給付項目相關結合,且符合特定比率規定,即屬於保險相關事業。這九項新增的業務範圍涵蓋服務、通路及科技應用層面,包括:
- 健檢中心。
- 健康管理顧問。
- 藥局通路。
- 健康醫療大數據分析。
- 健康醫療數位平台開發。
- 健康醫療軟體研發。
- 健康醫療物聯網應用。
- 長照輔具商品業務。
- 長照輔助服務業務。
業界策略聯盟呼籲獲回應,有助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發展。
金融總會日前曾發布114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內容提到國內在推動金融保險業投資健康福祉服務時,面臨難題。業界建議應將健康福祉事業納入保險相關事業範疇,放寬保險業的投資限制。此舉目的在協助保險業經營,開發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與服務,並與被投資事業展開密切合作。金管會本次訂定解釋令,正是考量業界建議,目的在因應社會變遷與國家發展需要。
投資占比與調整機制說明
儘管投資限制鬆綁,金管會仍為保險業投資這些健康福祉事業設定門檻,以確保資金流向確實與保險業務相關。
保險業投資的該健康福祉事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首先,該事業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收入來自上述九大類業務,或其他符合《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業務的比率,應達該事業年度總營業成本或總營業收入的51%以上。
然而,這項51%占比規定設有例外條款。若保險業對該事業的投資金額,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上未達到取得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標準,例如是基於策略聯盟或加強業務合作的考量,則不受51%占比的限制。
其次,如果該健康福祉事業需要符合51%的占比規定,保險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的1個月內,將該事業的相關業務比率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管會也訂定了未達標準時的調整機制:如果該事業的占比未達51%的規定,保險業應自函報當年度起,在2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如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調整,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1次,但展延期間以1年為限。如果逾期仍未能改善,保險業則必須向主管機關函報處分持股計畫,將對該事業的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降低至不得超過該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訂定「保險業法第146條第4項」解釋令 (2025/10/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401456501號
一、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從事健檢中心、健康管理顧問、藥局通路、健康醫療大數據分析、健康醫療數位平台開發、健康醫療軟體研發、健康醫療物聯網應用、長照輔具商品及長照輔助服務業務,並與保險業之理賠、核保作業、保戶服務或保險商品給付項目相關結合,且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健康福祉事業,屬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三、保險業投資前點之健康福祉事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事業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收入來自前點業務或其他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業務,應達該事業年度總營業成本或總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但基於策略聯盟或加強業務合作,保險業對該事業之投資如無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稱控制或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該健康福祉事業如須符合前款前段規定,保險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該事業之年度營業成本及營業收入來自前點業務或其他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業務之比率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未達前款前段規定者,應自函報當年度起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調整,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如逾期仍未改善者,保險業應向主管機關函報處分持股計畫,將對該事業之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降低至不得超過該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