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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銀行宣布為實質換屋自住者調整協處措施,將先買後賣舊屋的出售期限從1年延長至18個月。此舉目的在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並維持信用管制目的
  • 此項新規定適用於名下無房貸但有房屋,或名下已有一戶房貸,並主張實質換屋自住需求的自然人。可不受寬限期或貸款成數上限的限制
  • 政策調整是因應近期房市交易降溫,民眾反映原有房屋出售時間拉長,或買方貸款撥款延遲等情形。適用於113年9月20日後錄案的貸款案件

根據中央銀行於9月8日發布的修正版「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以及新聞稿,央行已調整實質換屋自住者的協處措施內容,最主要變革為將原有房屋出售期限,由原先的1年延長至18個月。這項調整目的在達成信用管制目的的同時,也能兼顧民眾購屋自住的資金規劃需求。

中央銀行於113年9月20日第七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時,即針對實質換屋自住者提供了新申辦第一戶或第二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的1年換屋期限協處措施。然而,此措施實施近1年以來,雖然多數民眾得以順利換屋,但自114年以來,隨著房市交易逐漸降溫,民眾普遍反映出售原有房屋的時間拉長,或買賣雙方雖已簽約,但買方因貸款撥款時間需等待銀行排程而延長交屋期限,導致無法在原定1年內完成原有房屋的出售。考量到這些實質換屋自住者的實際需求,並為落實本行的信用管制目的,央行因此決定調整換屋協處措施的相關規定。

這項放寬措施將適用於所有在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的貸款案件。

協處措施的適用對象及內容區分為兩類:

1. 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房屋,主張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一戶購屋貸款者。

此類借款人若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得不受本規定不得有寬限期的限制:

借款人應於第一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借款人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述事項。

若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將面臨不利的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的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此外,若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還將加收違約金。

2. 自然人名下已有一戶「房貸」,主張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二戶購屋貸款者。

此類借款人若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及不得有寬限期的限制:

借款人應於第二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內,將第一戶房貸擔保品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同時,須清償債務並塗銷第一戶房貸的抵押權。

借款人亦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述事項。

若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將面臨更嚴格的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的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及貸款成數差額。同樣地,將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並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的違約金。

中央銀行同時呼籲各金融機構,在借款人符合授信5P原則,與實質換屋自住的前提下,應積極協助支應換屋者的資金需求。授信5P原則是指銀行在授信時須考量借款戶的信用(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以及授信展望(perspective)等五個面向。

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中央銀行提供的15線專線電話:(02)2393-6161轉分機1331、1357、1358、1359、1360、1361、1362、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圖資來源:中央銀行

資料來源: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