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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適用期間延長2年,到2023年6月14日為止
  • 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的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台最高可以減徵貨物稅2,000元

行政院4月1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原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為期2年的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因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決定將適用期間延長2年,到2023年6月14日為止。

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台最高可以減徵貨物稅2,000元。

圖資來源:行政院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