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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防範理專挪用客戶資金,金管會下令所有銀行內部稽核單位在2021年第一季之前,針對「理專十誡」納入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將全面進行查核
  • 所謂理專十誡,就是將金管會於2019年已備查銀行公會所報的「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作為銀行業檢討、修正現行各項內部控制措施的指導性規範

金管會11月3日召開銀行總經理會議,會中提醒銀行形塑誠信企業文化,落實公平代客原則。為防範理專挪用客戶資金,金管會下令所有銀行內部稽核單位在2021年第一季之前,針對「理專十誡」納入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將全面進行查核,並在第二季將查核結果提報金管會。

所謂理專十誡,就是將金管會於2019年已備查銀行公會所報的「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作為銀行業檢討、修正現行各項內部控制措施的指導性規範。


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

本會108.5.23第12屆第2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金管會108.6.14金管銀外字第108010933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為協助同業強化內部控制,杜絕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情事,特訂定本原則。

本原則所稱理財專員,係指於銀行專職辦理對客戶解說、推介、銷售或受託投資基金(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債券、股票、保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型商品、證券化商品或其他投資型商品之業務人員。

第三條

為協助銀行瞭解重大裁罰案件所涉控制點疏漏及緣由,俾利自我檢視是否有類似情形並對內部控管作業進行改善,銀行公會應於會員專區網路建立去識別化之案例分享機制。

會員銀行應依下列報送標準將案例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

一、案例重點。

二、控制點疏漏及緣由。

三、強化內部控制之改善措施。

第四條

銀行任用新進理財專員,應採行盡職調查程序,建立適當機制瞭解員工品性素行、專業知識、信用及財務狀況,落實KYE(Know your employee)制度之執行;對於現職理財專員,亦應定期或不定期瞭解其信用及財務狀況,預防弊端之發生。

第五條

銀行應於理財專員業務行為準則中明定員工應秉持誠信原則招攬及服務,不得代客保管存摺、印鑑或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及不得有擅自交易、不當招攬等行為。

第六條

銀行於監控過程中,視管理需求,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原則下,應對理財專員進行有效之防弊調控措施,例如:休假、輪調及理財專員與客戶往來情形之查核機制。

第七條

為避免理財專員擅自為客戶辦理存款、提款、開戶、帳戶資料變更、投資交易、保單轉換、部分贖回、解約等作業,銀行應建置至少包含下列控管機制:

一、事前宣導:例如於理財專員業務行為準則中明文禁止、嚴禁理財專員代客全程辦理臨櫃作業並進行宣導。

二、事中控管:例如透過第三人之電話照會確認機制、行員外出收件控管機制,以控管交易真實性及正確性。

三、事後查核:例如不定期抽查理財專員人員抽屜、建立風險態樣監控名單,供理財專員之直屬主管定期或不定期主動聯繫客戶。

第八條

為避免理財專員不當取得客戶網路銀行密碼代客戶從事交易,銀行應建置至少包含下列控管機制:

一、網路銀行密碼應由客戶自行設定,不得由理財專員為客戶辦理更換密碼之設定,並應建立控管機制。

二、銀行除因實務需求,得建立由理財專員交付客戶網路銀行密碼之控管機制外,不得由理財專員辦理網路銀行密碼之交付。

三、透過定期產出異常檢核報表,檢核理財專員與客戶是否有共用同一行動裝置或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之情事。

四、不定期向客戶發送交易函證,提供客戶確認投資明細及餘額。

五、建置網路銀行交易確認之控管機制。

第九條

為避免理財專員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銀行應建置至少包含下列控管機制:

一、建立帳戶監控機制。

二、設置異常舉報機制。

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理財專員辦公處所,以遏止私下保管客戶存摺、印鑑或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之情事。鼓勵銀行依風險基礎方法,利用自動化交易監控系統篩選異常交易。

第十條

為避免理財專員銷售非所屬銀行核准之金融商品,銀行應建置至少包含下列控管機制:

一、理財專員不得向客戶推介或銷售非所屬銀行核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二、落實對帳單通知作業,並於對帳單中提供客戶臺/外幣存款之帳戶餘額及投資產品明細。

三、由理財專員之直屬主管不定期拜訪或電訪客戶,瞭解客戶理財往來情形有無異常情事。

第十一條

為避免理財專員自行製作並提供對帳單情事,銀行應建置至少包含下列控管機制:

一、建立資安查核機制,確認理財專員辦公處所是否有相關類似自製對帳單之文件或檔案。

二、由獨立作業部門製作、發送對帳單並設立對帳單退件追蹤機制。

三、銀行如提供客戶親領對帳單服務,應建立控管機制,以杜絕弊端發生,且應明令禁止理財專員代客戶收受及領取對帳單。

四、定期檢視客戶所留存之通訊資料(含Email/地址/電話/手機)是否與理財專員本人或與分行通訊資料相同,或以其他機制定期通知客戶其通訊資料與他人相同,以避免客戶有無法收到對帳單之情事。

五、強化主管督導之責並透過理財專員之直屬主管確認客戶清楚投資損益狀況。

第十二條

銀行應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至少應將下列事項納為專案查核或加強查核項目:

一、財富管理業務或交易量異常大幅增加之分行、內部控制缺失偏多之單位或有異常交易之理財專員。

二、理財專員之查核機制、交易真實性、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員工行為準則遵循情形、自動化通路交易異常檢核。

銀行查核重點事項,例如:

一、理財專員休假之查核機制。

二、交易真實性,例如就理財專員外訪攜回客戶交易文件之照會作業落實情形。

三、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

四、員工行為準則遵循情形,例如是否有空白留單、自製對帳單、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等情形。

五、自動化通路交易異常檢核,例如不同客戶間是否有以同一手機或IP位址執行交易之情形。前二項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及查核重點事項,得依據各銀行內部稽核制度所訂定之查核項目運作辦理。

第十三條

本原則經銀行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