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金管局《穩定幣條例》8月1日生效,將數位資產納入金融監管。此舉目標在打擊詐騙、保護投資者,並為數位資產市場建立更健全的監管架構
- 新法規定,港幣或美元掛鉤穩定幣發行推廣需持金管局牌照,無照即違法。發行人須有逾2,500萬港元實繳資本,且穩定幣需由優質資產全額抵押
- 金管局呼籲投資人務必核實發行方是否合法持照,謹慎評估高收益承諾風險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總裁余偉文於2025年7月23日正式宣布,眾所矚目的《穩定幣條例》將於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香港正式將數位資產納入傳統金融監理體系。此項新法規的核心目標在於遏止近期頻繁利用穩定幣名義進行的各類詐騙活動,全面保護投資者權益,同時也為數位資產市場建構更為健全的監管框架。
根據最新法規,未來任何機構若在香港發行、推廣或銷售與法定貨幣掛鉤的穩定幣(例如港幣或美元穩定幣),都必須持有金管局頒發的有效牌照,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此監管範疇不僅涵蓋在香港本地發行的穩定幣,更延伸至向香港居民推廣的海外穩定幣項目。然而,部分數位資產類別,如證券、NFT(非同質化代幣)、央行數位貨幣以及遊戲代幣等,目前暫不在此次監管範圍內。
余偉文總裁特別強調,過去許多投資人因輕信高額穩定收益的承諾而蒙受重大損失,新條例的出台正是為了有效遏制這類市場亂象。條例生效後,金管局將陸續公布具體的發牌細則,並同步設立為期6個月的過渡期。在此過渡期間,任何未持有合法牌照的機構,皆不得向散戶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或推廣活動,一旦違規將面臨嚴峻的法律制裁。這半年的過渡期被外界視為市場汰弱留強的關鍵階段,預計真正合規且具備雄厚實力的項目將獲得更多發展空間,而高風險營運的項目則會被逐步淘汰。
金管局針對穩定幣發行人設定一系列嚴格的牌照申請門檻與監管要求:
• 營運據點要求:申請機構必須在香港設立公司或辦事處。
• 最低實繳資本:必須達到不低於港幣2,500萬元的實繳資本,以證明其穩健的抗風險能力。
• 資產抵押與隔離:穩定幣必須全額由現金或政府債券等高品質優質資產抵押,並且這些抵押資產必須與發行方其他業務資產完全隔離,以確保用戶能夠隨時以面額贖回其穩定幣。若發行人不幸破產,法律層面也已規定用戶對其抵押資產享有直接的求償權,為投資者提供最終保障。
• 資訊安全標準:從私鑰儲存到審計日誌,所有環節都必須符合金管局設定的嚴格網路安全標準,以有效防範外部駭客攻擊與內部舞弊事件。
• 企業管治與風險管理:申請人須證明符合最低資本準則、良好的企業管治與風險管理能力。持牌人的高層管理人員(包含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經理及穩定幣經理)任命皆須取得金管局同意,並須符合適任性準則。
在發牌方式上,金管局此次採取分階段、邀請制的模式,而非全面開放自由申請。儘管目前已有超過40家機構表達申請意向,但預計首批獲批的執照數量僅為個位數。這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寧缺毋濫」的審慎態度,旨在確保首批持牌機構皆具備強大的合規能力、穩健的資金實力以及嚴密的風險控制體系,為整個市場樹立標竿後再逐步擴大准入範圍。
香港政府對此新條例的通過表示歡迎,並指出其秉持「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的原則,著重於風險導向的管理,旨在創造一個穩健的監管環境,不僅符合國際監管要求,也為香港的虛擬資產市場奠定穩固基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此舉將有助於推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障用戶權益,並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對一般投資人而言,新條例的實施無疑是重要的提醒:面對高收益承諾時務必提高警惕。在做出任何投資決策前,務必核實發行方是否持有合法執照,並深入了解其資金託管與風險控制機制。條例也特別規定,為防範詐騙,在任何時候(包含過渡期內),僅允許與持牌法幣穩定幣發行相關的廣告。香港此次透過立法形式介入監管,不僅是對現有市場亂象的回應,更是為數位資產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展望未來,香港政府也計畫就虛擬資產場外交易(OTC)及託管服務展開諮詢,並將發表第二份虛擬資產政策宣言。
香港《穩定幣條例》(第656章)規範與內容概述
香港《穩定幣條例》建立發行及經法幣穩定幣的全面監管架構,包括對「穩定幣」定義、須申領牌照的活動範圍、牌照申請程序及持牌人義務,並賦予金管局調查、執法及制裁權,以維護香港金融穩定及公眾信心。
一、適用範圍與定義
穩定幣(stablecoin)
密碼學保障的數碼價值表示,作為交換媒介,可轉移、儲存或交易,並託以對單一或多種資產保持穩定價值[第3節A1611–A1613]。
排除由中央銀行、政府發行之數碼貨幣,以及證券、期貨合約、儲值轉帳設施或銀行存款[第3節A1611–A1613]。
指定穩定幣(specified stablecoin)
指掛鈎官方貨幣、經金管局公告之記賬單位或資產籃,或金管局另行指定之數碼價值類別[第4節A1615–A1617]。
二、受規管活動
受規管穩定幣活動(regulated stablecoin activity)
在香港經營發行指定穩定幣;或在境外發行但掛鈎港元;或金管局指定之其他相關活動[第5節A1617–A1621]。
「發售」同樣須取得牌照,包括向公眾宣傳提供穩定幣之行為[第6節A1621–A1623]。
刑責與豁免
未持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發售或宣傳均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金管局可就某些活動或機構發出豁免令[第8–13節A1627–A1643]。
三、牌照制度(第2部分)
申請與核准
申請人須向金管局提交牌照申請及證明符合最低資本準則、企業管治、風險管理及儲備資產要求[第14–16節A1651–A1655;附表2A2019–A2041]。
牌照條件與管理
金管局可附加並修改牌照條件;持牌人須定期繳付牌照費、顯示牌照號碼,並及時報告重大變更及無力履行義務情況[第17–27節A1655–A1671]。
取消或暫停牌照須有法定程序,並須公告[第28–35節A1675–A1691]。
持牌人高層管理人員要求
資本、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經理及穩定幣經理任命須得金管局同意,並須符合適任性準則[第36–70節A1693–A1787]。
實質控制與管治
金管局對持牌人的控制權和管理可發出指引、命令其採取行動、委任顧問或法定管理人,並在必要時接管或處理危機[第76–95節A1799–A1835]。
四、監察、執法與制裁
調查權(第5部分)
金管局可指派調查員調查,強制提供文件、資料及作出書面聲明[第116–127節A1893–A1919]。
制裁權(第6部分)
對違規持牌人及相關人可處以罰款、公開譴責、撤牌、附加條件等行政制裁[第131–137節A1921–A1935]。
審裁處覆核(第7部分)
設立獨立審裁處供當事人申請覆核金管局決定,並可申請暫緩執行[第138–147節A1937–A1955]。
五、其他重要條款
保密與披露:持牌人及相關人對調查和制裁過程資訊有嚴格保密義務,但法例列明部分例外[第156–161節A1971–A1987]。
過渡性條款與修訂:就條例生效前既有穩定幣活動設置過渡安排,並同步修訂其他法例以配合執行[第175–176節A2015–A2095]。
此概覽涵蓋《穩定幣條例》的核心規範與架構,建議深入參閱條例全文及附表,以掌握各項技術及合規細節。
圖資來源:香港金管局(穩定幣條例第656章)
資料來源: 鉅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