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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於7月3日公告,對鎵、鍺等稀土金屬進行出口管制,自8月1日起實施
  • 在此之前荷蘭政府宣布自9月1日起對先進半導體設備進行出口限制,日本計畫自7月23日起對23種半導體製造設備進行管制
  • 中國此舉被視為反制美、日、荷等西方國家對半導體相關禁令

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於7月3日公告,對鎵、鍺等稀土金屬進行出口管制,在此之前荷蘭政府於6月30日宣布自9月1日起對先進半導體設備進行出口限制,日本計畫自7月23日起對23種半導體製造設備進行管制,美國限制高階AI晶片出口中國,中國此舉被視為反制美、日、荷等西方國家對半導體相關禁令。

鎵、鍺用於製造高階晶片,包括半導體、導彈系統、太陽能電池等均需要此關鍵原料。中國商務部宣布自8月1日起進行相關物質出口管制,未來出口都必須交由中國商務部審查,品項包括金屬鎵、氮化鎵、氧化鎵、磷化鎵、砷化鎵、銦鎵砷、硒化鎵、銻化鎵。鍺相關物項包括金屬鍺、區熔鍺錠、磷鍺鋅、鍺外延生長襯底、二氧化鍺、四氯化鍺。

圖資來源:中國商務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3號 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03)

【發佈單位】安全與管制局

【發佈文號】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23號

【發文日期】2023年07月0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鎵相關物項。

1.金屬鎵(單質)(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鎵(包括但不限於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銦鎵砷(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銻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二)鍺相關物項。

1.金屬鍺(單質,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區熔鍺錠(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90)。

3.磷鍺鋅(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鍺外延生長襯底(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90)。

5.二氧化鍺(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鍺(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影本、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使用者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檔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四、經審查准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式、特殊情況處理、檔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授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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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