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全國人民大會閉幕,有10項草案表決通過,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
- 這項決定共有9條,自公布日起實施,中國人大常委會將會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然後到香港立法會就本地法例作出修改
- 香港選舉制度未來改變重點之一,將會有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中國全國人民大會(全國人大)於3月11日閉幕,有10項草案表決通過,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該案以2,895票同意、0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
這項決定共有9條,自公布日起實施,中國人大常委會將會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然後到香港立法會就本地法例作出修改。
香港選舉制度決定草案主要內容包括:特首選舉委員會,增加選委人數,原本4個界別、1,200位委員;修改為5個界別,每個界別300人,選委人數增加到1,500人。原4界別分別為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政界。新增第5界是由香港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組成。
再來是提高提名門檻,提名選委人數由原本150人,增加到不少於188人,而且5個界別當中,每個界別都要有15票以上。第三個重點是立法會選舉,席次從現有的70席增加到9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等3種方式產生,取消5個超級區議會議席。第四個重點是增設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另外也通過關於“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決議。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決議 (2021/03/1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2021/03/11)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發展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五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于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于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五、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專業界 2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2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産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産生。 七、二00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産生。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的組成如下: 第二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6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24人 第三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0人 (二)除第一屆立法會外,上述選舉委員會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上述分區直接選舉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二、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産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三、二00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二00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説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