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宣布修正銀行法,將個人小額無擔保信貸額度,由新台幣100萬元放寬至新台幣200萬元,預計7月10日正式上路,有助提升銀行業務彈性
- 此次額度調高適用於關係人授信不計入總額,以及對利害關係人的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兩者皆從原先的100萬元倍增,以因應市場需求
- 金管會指出,自2010年相關辦法發布以來,全體國銀淨值已成長逾2倍,顯示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適度放寬對整體大額曝險管理影響有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7月8日正式宣布,將修正《銀行法》相關規定與解釋令,大幅放寬個人小額無擔保信貸額度,從原先的新台幣1,000,000元(100萬元)倍增至新台幣2,000,000元(200萬元),預定自7月10日起正式實施,此舉將有助於提升銀行業務操作的彈性。
本次修正主要涉及兩大面向:首先,根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下稱本辦法),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的規定中,將不計入授信總餘額的小額放款金額,由新台幣1,000,000元(100萬元)調高至新台幣2,000,000元(200萬元)。這意味著,屬關係人交易的個人小額信貸,在2,000,000元(200萬元)內將可不計入關係人授信總額計算。
其次,金管會亦同步調整《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的解釋令。過去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其額度上限為新台幣1,000,000元(100萬元)。本次修正後,銀行對利害關係人得以無擔保方式承作的消費者貸款額度,亦同步調高至新台幣2,000,000元(200萬元)。此項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消費貸款的額度上限,自2004年10月4日發布以來首度調整。
金管會說明,此次政策調整有多重考量。自2010年1月28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發布至今,全體本國銀行(國銀)淨值已成長逾2倍,顯示銀行承擔風險的能力顯著提升。因此,適度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對銀行的大額曝險管理影響仍屬有限。此外,為因應銀行承作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的趨勢,並減輕銀行執行《銀行法》第33條之3授信限額規定時,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的作業負擔,金管會亦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建議。金管會也表示,考量多年來經濟成長,提升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消費者貸款限額至新台幣2,000,000元(200萬元)亦為配合本次修訂的考量之一。
修正發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解釋令 (2025/7/8-金管會)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下稱本辦法)係規定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將不計入授信總餘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調高為2百萬元。另併同調整銀行法第32條第2項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解釋令,銀行對利害關係人得以無擔保方式承作之消費者貸款額度,亦由1百萬元調高為2百萬元。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減輕銀行於執行銀行法第33條之3之授信限額規定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之作業負擔,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調高免計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本辦法自99年1月28日發布迄今,全體本國銀行淨值成長已逾2倍,適度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之小額放款金額,對銀行大額暴險管理影響尚屬有限。
另銀行法第32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該消費者貸款額度上限1百萬元之規定,係於93年10月4日發布,考量多年來經濟成長,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爰配合本辦法第二條之修正,併同提高利害關係人之無擔保消費者貸款限額為2百萬元。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