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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規開放家長可透過網路為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投保,須提供身分證明或意願書,確認由子女本人表達同意
  • 保經代可採用數位身分工具如自然人憑證、金融 Fast-ID,並依風險等級調整驗證強度,提升便利與安全
  • 為強化個資保護,辦理網投的保經代公司將須取得PIMS認證,目前尚有5家未達標,需儘速補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7月1日預告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兩項重要法規草案。此次修法核心目標在於提升消費者網路投保與申請保險服務的便利性,同時強化保經代公司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安全性。

為強化個人資料防護效能,修訂後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明定,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時,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認證。考量導入至認證所需時間,此規定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補充說明,目前辦理網路投保業務的29家保經代業者中,包含19家保代與10家保經業者,尚有5家保代公司未完成 PIMS 認證,須在2027年前取得認證,否則將無法提供網路投保服務。

在身分確認程序方面,本次修正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放寬保經代公司得以數位憑證方式確認保險客戶身分,例如自然人憑證。同時,配合「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名稱變更為「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為提升保戶辦理網路保險服務的身分確認強度,新規定要求保經代公司應依據代理或業務合作的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風險等級,辦理相應的身分確認程序。

此外,修法也特別針對要保人為其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情形進行放寬。未來,家長可為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辦理網路投保,但保經代公司需以其他更具證明力的方式,如上傳身分證明文件或投保意願簽名文件等,確認被保險人投保意思表示為本人所為。原先規定保經代公司應提供網路投保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約定審閱期間,也回歸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在財產保險業務方面,放寬保經代公司於財產保險既有保戶免抽樣電話訪問條件,並調整電話訪問抽樣比例;若電話聯繫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同時,配合 PIMS 及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認證要求,刪除保經代公司差異化管理有關前揭兩項系統認證及導入之積極指標。

在「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本次修正明確化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均應依本辦法辦理,以強化公司健全經營。此外,為提升銀行、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的資訊安全防護措施與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性,明定該等公司除應建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外,並應符合 ISMS 及 PIMS 之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各界意見,本次修正條文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並開放各界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根據金管會最新統計,截至今年1月至5月底,保經代公司網路投保件數表現亮眼。其中,保經業者累積網路投保件數達7,559件,保費收入約為新臺幣8,800,000元。而保代業者則有17,917件,保費收入約新臺幣14,260,000元。兩者合計件數達25,476件,保費收入超過新臺幣23,060,000元。

預告修正保經代網路投保及保經代內稽內控之規定 (2025/7/1-金管會)

為提升消費者網路投保與申請保險服務之便利性,並強化保經代公司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安全性,金管會研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相關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一)考量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擁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強化個人資料防護效能,明定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並考量該系統由導入至認證,公司尚需時間規劃辦理,爰明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18條)

(二)配合「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簡稱變更,修正為「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ast-ID)」,並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放寬保經代公司得以數位憑證之方式確認保險客戶身分。(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10條)

(三)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放寬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投保者,保經代公司應以其他更具證明力之方式確認被保險人投保意思表示為本人所為、將保經代公司應提供網路投保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保險契約約定審閱期間之規定,回歸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第10條)

(四)為強化保戶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身分確認程序,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應依據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風險等級辦理身分確認程序。(新增第10條之1)

(五)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放寬保經代公司於財產保險既有保戶免抽樣電話訪問條件、免予執行抽樣電話訪問範圍、調降電話訪問抽樣比例、及電話聯繫要保人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修正條文第13條)

(六)配合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及個人資料管理系統之認證,爰刪除保經代公司差異化管理有關前揭2項系統認證及導入之積極指標。(修正條文第14條)

二、「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一)考量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上開業務,實務上均要求申請者應依本辦法辦理,以強化公司健全經營,爰予以明定。(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強化銀行、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資訊安全防護措施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安全性,明定該等公司除應建立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外,並應符合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及個人資訊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第8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