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發布函令,允許壽險業釋出特定保單多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最高可釋出40%,助業者化解匯損衝擊
- 釋出之準備金可轉入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或列入稅前盈餘,年底若有獲利,需強制將稅前盈餘30%提存至外價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 此措施結合央行穩定匯市動作,預計顯著減輕壽險業匯損壓力,有助其穩住上半年財報表現
為因應新臺幣匯率劇烈波動對壽險業帳面資產評價所帶來的衝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6月30日發布多項函令,旨在提升壽險業者經營韌性並協助其穩住上半年財報表現。其中最受矚目的,是金管會允許壽險業可釋出特定保單多提存的責任準備金,釋出上限為40%。此舉為金管會祭出的「3大暫行措施」之一,目的在順利讓壽險業於明年能順利接軌新制。
這項措施賦予壽險業高度彈性,業者可自行選擇將所釋出的準備金轉入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簡稱外價金),或納入當年度稅前盈餘。值得注意的是,若選擇列入稅前盈餘,則須留意依規定繳納20%強制將其年度稅前盈餘的30%提存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此規定自金管會發布函令之日(2025年6月30日)起生效。
針對選擇釋出責任準備金的業者,金管會要求其應同步提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的每月固定提存比率,最高可增至萬分之八點五(0.085%)。根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的現行規定,人身保險業一般情況下的固定提存比率為萬分之五(0.05%);若一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之平均避險成本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二(2%),則可提高至萬分之六(0.06%)。對於適用金管會2025年6月30日金管保財字第11404924811號令的業者,固定提存比率為萬分之七點五(0.075%),在符合前述條件時則可達萬分之八點五(0.085%)。此外,人身保險業若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呈報董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適用特殊規定者,其固定提存比率為萬分之十(0.1%),適用前述金管會函令者則為萬分之十二點五(0.125%)。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的提存與沖抵方式多元且嚴謹。除了固定提存外,若當月有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指國外投資排除外匯避險後,因匯率變化所產生之兌換利益),需以該金額乘以額外提存比率提存準備金;相對地,若發生兌換損失則可額外沖抵。目前,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及損失的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五十(50%),符合特定條件時可達百分之六十(60%)。而經核准適用特殊規定的業者,其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或損失的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更高達百分之百(100%)。此外,傳統避險成本亦會影響準備金的提存與沖抵,若一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的平均避險成本率低於歷史平均(指1990年至前一年度11月之所有交易日平均數)時需額外提存,高於歷史平均時則可額外沖抵,比率均為百分之二十五(25%)。
在準備金的累積上限與沖抵下限方面,一般情況下,外價金每月月底餘額不得低於前五年度平均每月固定提存金額的六倍。但經核准適用特殊規定的業者,其累積上限為前三年度平均國外投資部位之外匯風險值(指在百分之九十五(95%)信賴水準下之一年內最大可能之兌換損失),而沖抵下限則可低至零。若準備金餘額下降至沖抵下限且持續達三個月時,人身保險業應提高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之額外提存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75%),直至準備金累積餘額回復至沖抵下限之三倍為止。
金管會強調,此次釋出上限訂為40%,是考量當前全球貿易情勢仍具變數,下半年外在環境可能持續變化,若現階段將可釋出準備金全數用盡,恐將削弱後續應對變數的彈性與韌性。儘管有部分業者認為40%的上限仍顯不足,建議可提高至50%或60%以因應多變的環境,但金管會仍維持其考量。
此一系列措施,加上中央銀行於6月30日尾盤出手穩定新臺幣匯率,業者普遍預估將顯著減輕壽險業面臨的匯損壓力,整體有助於業者穩健呈現其上半年度的財務報告。金管會亦表示,此舉是為讓壽險業能順利接軌新制,提高經營韌性,並要求業者在釋出責任準備金後的二個月內提出強化經營韌性調整方案,內容應涵蓋資產及負債幣別錯配及存續期間錯配的調整、商品結構調整,以及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管理等計畫。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