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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等4大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正式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範圍,消費者權益保障大幅提升
  • 本次納管修正子法聚焦10大核心規範,包含利率費用透明揭露、業務招攬與催收行為約束、禁止簽具空白本票,以及債權轉讓限制等
  • 金管會將採三階段逐步納管,首波鎖定上市集團業者於9月生效,後續將分批擴及金融機構轉投資及租賃公會成員,總計逾40家業者將陸續納管

為全面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6月26日正式發布5項法規,宣示將12家指標性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適用範圍。此項重大政策的推動,不僅意味著消費者與這些融資租賃業者間的消費爭議,未來將可援引金保法所建構的申訴評議機制,獲得更完善的救濟途徑。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指出,此次納管規劃將採取循序漸進的三階段模式。首波鎖定的是4家上市集團旗下的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包括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等。自今(2025)年9月起,這些業者在契約訂定與債務催收管理等層面,將率先適用金保法的相關規範。接續的第二階段,將把金融機構轉投資的13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管理範疇。而第三階段,則預計涵蓋租賃公會其餘15家會員,逐步擴大保障範圍,期能健全整體融資租賃市場秩序。

針對本次法規修正草案的重點,金管會參酌民間團體的建言,特別就實務上迭有爭議的空白本票簽具,以及未提供契約與清償證明等問題,增訂了明確的管理規範。此次發布的授權子法修正草案,共計聚焦於以下10項重要內容,目的在提升交易透明度並約束不當行為:

利率及費用揭露透明化:

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中,必須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的方式,清楚揭露利率與費用資訊。同時,應詳盡說明消費者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包含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與違約金,以及利率、利息的計算方式。

強化委外業務招攬管理:

融資租賃公司若委託外部機構進行業務招攬,必須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促銷活動符合規範,並需建立嚴謹的監督管理與定期查核機制。

落實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KYC):

業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確實了解金融消費者或其保證人的資力、信用狀況、借貸歷史及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提供的服務與其還款能力及風險承受度相符。

融資金額限制:

明訂融資租賃公司所提供的融資金額,不得超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的實際價值。

嚴禁不當催收行為:

業者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債務催收時,嚴禁任何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侵害消費者隱私或其他不當的催收行為;並須針對外部催收機構,建立嚴謹的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保障提前清償權利: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債務。若有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其計算及收取方式必須於契約中明確載明,並事先告知消費者。

杜絕不法簽約行為:

明文禁止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的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業務契約文件,以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等情事。

即時交付契約文件:

融資租賃公司在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必須立即將該契約交付予金融消費者留存。

提供清償證明義務:

若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公司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全數清償完畢,業者應即時交付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的清償證明。

應收帳款債權轉讓限制:

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時,其債權不得任意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有讓與必要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強調,法規發布後將視各業者準備與調整狀況,以及配套措施的推動進度,預計在公告日起2至3個月間,再另訂實際生效日期。未來,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納管成效,並依照既定時程,陸續公告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的納管對象,期許能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更為周全且完善的保障。

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發布5項法規,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 (2025/6/26-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規劃分三階段將符合一定條件之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適用。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第二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計13家);第三階段將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計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

金管會表示,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業者即需遵循金保法及相關子法規範,且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之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金管會業於114年4月23日預告第一階段之納管公告及4項金保法授權子法修正草案,同年6月23日已預告期滿,外界對於修正條文內容並無意見,惟金管會參酌民間團體建言,就融資租賃公司實務上有使消費者簽具空白本票,以及未提供契約及清償證明等問題,增訂相關管理規範。

本次發布之授權子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利率及費用之揭露:(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

(二)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五、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七、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情事。

八、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九、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公司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公司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十、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法規發布後將視業者準備調整之狀況,及配套措施推動情形,自公告日起二至三個月間,另訂生效日期。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納管成效,並依規劃時程陸續公告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納管對象,以提供金融消費者更周全之保障。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