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法修法生效,金管會公告小額終老保險的解約金債權,明確納入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範圍
- 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新台幣146,730元的門檻,將免於強制執行。金管會同時強調防範不當利用,禁止業務員勸誘客戶透過拆單規避執行
- 為滿足職業運動員特殊保障需求,本次修法亦允許國內未能提供適足保險時,可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者投保
金管會6月20日公告,總統賴清德已於2025年6月18日公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6月20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法明確訂定保單免遭強制執行的門檻,金管會今日進一步宣布,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小額終老保險也正式納入適用範圍,其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此規定亦於同日生效。
根據修正後的保險法規定,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將不得被扣押或強制執行。目前,此項標準以台北市為最高,金額約為新台幣146,730元。此舉旨在確保國人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需的基本壽險保障,同時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在處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時衍生的社會成本。
此外,本次保險法修正也增訂第167條之1。該條文明確規定,為配合政府政策需求,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投保。金管會今日亦同步公告,當國內保險業無法提供符合職業運動員保障需求的保險時,運動員可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這項措施旨在解決國內保險商品未能完全滿足運動員保障需求的現況,有利於提升其投保權益,讓運動員能更安心比賽。
為防範新制被不當利用,特別是避免債務人透過「分散拆單投保」方式規避強制執行,金管會已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解釋令。此解釋令明確要求保險業者建立內部制度,規範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不得勸誘要保人藉由分散拆單投保,使其各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金額低於免強制執行的標準。這項防範措施同樣自6月20日起生效,以維護保險制度的健全性。
金管會發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及第167條之1第1項公告 (2025/6/20-金管會)
總統已於114年6月18日公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訂第123條之1第2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上開條文並將自同月20日生效,爰此,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簡稱金管會)於114年6月20日公告符合金管會所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屬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所規定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該公告並自同日生效。
又本次修正保險法第167條之1明定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為配合政府政策需要提供職業運動員保險保障,使運動員得安心比賽,金管會於114年6月20日公告國內保險業未能提供符合職業運動員保障需求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以解決目前國內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無法完全符合運動員保險保障之需求,而有須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之情形,並訂定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除書規定,向國外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應備之資格條件及應辦理事項,俾供業者遵循,該公告並自同日生效。
上開二公告之預期效益,主要係確保國人維繫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基本壽險保障、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之社會成本,另亦有利於滿足職業運動員之保險保障需求,提升其投保權益。
另為避免未來保險業所屬業務員及其合作通路勸誘債務人利用前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藉由分散拆單投保規避保單強制執行,金管會於114年6月20日一併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解釋令,明定保險業之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要求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不得勸誘要保人為規避其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未來受執行機關扣押或強制執行,而藉由分散拆單投保,使其各該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金額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或第135條之4準用該項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標準。保險業之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應包括防範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不得有上開情事之控管措施。
檢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及第167條之1第1項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解釋令。
資料來源: 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