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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針對近期國際金融波動,宣布壽險業3項暫行措施,以協助業者於2026年平穩接軌IFRS17與新清償能力制度
  • 措施包含資本適足率匯率均價制,並提高責任準備金計提彈性,但須搭配強制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等配套措施
  • 新清償能力過渡措施申請標準採差異化監理,若6/30資本適足率未達標,可望有條件以9/30數據審酌

為因應近期國際金融情勢產生的金融市場與資本市場波動,以及新台幣匯率近月強力升值引發壽險業淨值危機,金管會已責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研議適法可行措施,以協助壽險業者能如期於2026年(民國115年)順利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保險合約」(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金管會於6月11日邀集保發中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壽險公會及壽險業者共同研商後,已決定採行3項暫行措施。金管會保險局長王麗惠指出,此舉是希望業者平穩接軌新制,避免國際金融短期波動成為半年報審視的干擾因素。

這三項暫行措施詳述如下:

資本適足率匯率採均價制度:金管會將比照現行股票採半年均價評價的方式,改採匯率均價基礎計算壽險業的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此項措施的適用範圍,原則上以受匯市短期波動影響、導致壽險業未及調整避險策略的既有金融資產為主。然而,外幣現金及外幣存款等資產將予以排除。

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此措施將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授權規定,在確保保戶權益的前提下,提高特定保險商品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彈性。具體調整包含:

  • 提高計算責任準備金利率部分:得以現行依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中所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為基礎,最高得以加一碼(即0.25個百分點)為限。
  • 採更貼近當前死亡率假設部分: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所適用的生命表,得改採更貼近當前國人生命經驗數據的「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之100%。
  • 調整後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 金管會強調,為兼顧協助業者抵禦市場短期劇烈波動,並持續強化其財務韌性,保險業如欲適用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的暫行措施,應同時採行下列兩項強化經營體質配套措施:

1.強制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除了應將2025年(114年底)稅前盈餘的30%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外,每月固定提存比率也將進行調整:

  • 採用舊制業者,每月固定提存比率由0.06%調整為0.085%(年固定提存1.02%)。
  • 採用新制業者,每月固定提存比率由0.1%調整為0.125%(年固定提存1.5%)。

2.提出強化經營韌性調整方案:此方案應包含強化經營體質及資產負債管理的具體計畫與指標。 保險業如欲適用此暫行措施,需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向金管會申請備查後方可適用。

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過渡措施申請標準部分。金管會將採行差異化之監理要求。目前金管會所發布的四階段過渡措施中,除2023年7月25日公布的國內上市上櫃股票、不動產及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屬於統一適用之過渡措施外,其餘包括淨資產過渡措施,以及利率風險與新興風險(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巨災及非違約利差風險等)等風險係數之過渡措施則屬選擇性過渡措施。保險業者得考量自身財務業務現況及未來發展預期,於2025年9月30日前以2025年6月30日之現時資訊向金管會提出申請,金管會將於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審核。

考量政策目標的達成及保險業財務健全性,2025年6月30日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率(RBC)是否達法定標準,均可申請過渡措施。然而,若2025年6月30日之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者,金管會將審酌公司2025年9月30日之資本適足率,再決定是否核准其過渡措施申請案。王麗惠局長表示,這給予資本適足率未達標業者一次「補考」機會。

金管會預計於2025年6月底前完成上述三項暫行措施相關法令(包括資本適足性報告相關填報表格填報手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及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的修正與發布。金管會強調,自2020年(民國109年)宣布適用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至今已逾5年,歷經產、官、學界的共同努力,新制度實施在即,金管會期許業者積極透過自身努力,健全體質,以保障保戶權益。

壽險業因應近期金融環境變動之暫行措施 (2025/6/12-金管會)

為因應近期國際金融情勢產生之金融市場及資本市場之波動對我國保險業之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責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研議適法可行之措施,以協助業者得如期於115年順利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保險合約」(下稱IFRS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保發中心前已邀集專家學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及壽險業者就其所擬之方案進行討論,並將所擬建議措施提報金管會,嗣金管會於昨(11)日邀集保發中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壽險公會及業者共同研商,決定採行下列三項暫行措施:

一、有關資本適足率匯率採均價制度部分,將比照現行股票採半年均價評價之方式,採匯率均價基礎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適用範圍以受匯市短期波動導致壽險業未及調整避險策略之既有金融資產為原則,排除外幣現金及外幣存款等資產。

二、有關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部分,將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及第5條授權規定,在確保保戶權益前提下,提高特定保險商品責任準備金計算彈性:

(一) 提高計算責任準備金利率部分:得以現行依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中所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為基礎,最高以加一碼為限。

(二) 採更貼近當前死亡率假設部分: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所適用的生命表,得改採更貼近當前國人生命經驗數據的「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之100%。

(三) 調整後之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該保單價值準備金。

另為兼顧協助業者抵禦市場短期之劇烈波動,及持續強化其財務韌性,保險業如擬適用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暫行措施,應同時採行下列之強化經營體質配套措施:

(一) 強制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除應將114年底稅前盈餘之30%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外,每月固定提存比率調整如下:

1、採用舊制的業者,每月固定提存比率由0.06%調整為0.085%(年固定提存1.02%)。

2、採用新制的業者,每月固定提存比率由0.1%調整為0.125%(年固定提存1.5%)。

(二) 提出強化經營韌性調整方案,包括強化經營體質及資產負債管理之具體計畫及指標。

保險業如擬適用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暫行措施者,應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向金管會申請備查後適用。

三、有關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過渡措施申請標準部分,將採行差異化之監理要求:

(一)  金管會表示,目前所發布四階段之過渡措施中,除112年7月25日公布之國內上市上櫃股票、不動產及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係屬統一適用之過渡措施外,其餘包括淨資產過渡措施,以及利率風險與新興風險(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巨災及非違約利差風險等)等風險係數之過渡措施則屬選擇性過渡措施,保險業者得考量自身財務業務現況及未來發展之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以114年6月30日之現時資訊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俾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審核。

(二) 考量政策目標之達成以及保險業財務健全性, 114年6月30日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率是否達法定標準,均得申請過渡措施,惟如114年6月30日之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者,本會將審酌公司114年9月30日之資本適足率,再決定是否核准其過渡措施申請案。

金管會將於今年6月底前完成上開三項暫行措施相關法令(包括資本適足性報告相關填報表格填報手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及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之修正及發布。

金管會於109年宣布適用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迄今逾5年,經過產、官、學界的共同努力,新制度的實施在即,金管會期許業者積極透過自身努力,健全體質,以保障保戶權益。

資料來源: 鉅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