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修正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明確界定高資產客戶資格,需達可投資資產加保單價值新臺幣1億元或特定年繳保費加資產聲明
- 修正擴大壽險業財富管理業務範圍,除銷售保險外,可推介其他金融商品、提供規劃服務,並開放高資產保戶以保單擔保向銀行融資
- 新制取消壽險業辦理財管需設專責部門及業務人員資格要求,但增設高資產客戶至少每2年一次的資格覆審與定期評估機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已於2025年6月10日宣布,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本次修正共計6點,目的在提升我國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的規模及保險業的競爭力,並深化金融業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的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之一是明確畫定人身保險業「高資產客戶」的資格條件。為與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的規範保持一致,金管會將客戶對象名稱由原先的「高淨值客戶」修正為「高資產客戶」。根據修正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被認定為高資產客戶:一是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單價值達等值新臺幣100,000,000元(1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者,若其於該壽險業當年度的年繳化保險費已達等值5,000,000元(500萬元)以上,則需額外提供持有等值100,000,000元(1億元)以上前開資產的財力聲明書。
對於年繳化保險費的計算方式,保險局也提供具體的公式。對於一年期的保險商品,年化保險費即為當年度所繳總保費。若是長年期商品,則以當年度所繳保費乘以「保險費係數」。其中,躉繳或彈性繳的商品係數為10%;繳費期間為2年、3年、4年、5年的商品,保險費係數則分別為20%、30%、40%、50%;而繳費期間為6年的保單,保險係數為100%。
此外,為避免客戶因在壽險業和銀行之間重複提供財力證明而感到負擔,修正規定中也特別明定,自然人或法人若能提供其為銀行高資產客戶的證明,並經人身保險業書面申請確認後,亦可簽署成為壽險業的高資產客戶。這項措施展現了金融監理規範一致性的考量。
在業務範圍方面,修正規定也予以明確。壽險業的財富管理業務範圍,包含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或合作通路向高資產客戶銷售保險商品。同時,壽險業也可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推介其他金融特許事業的金融商品,並提供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服務。為增加高資產客戶資金運用的靈活性及提升我國金融業競爭力,本次修正更開放已申請成為壽險業高資產客戶者,得以其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作為擔保品,向銀行辦理借款或保費融資。至於可合作的銀行範圍,則需依金管會對銀行所訂的相關規定辦理。
針對高資產客戶資格的後續管理,修正規定也建立覆審及定期評估程序。壽險業對於高資產客戶應每屆滿2年進行覆審,或在每屆滿2年後於客戶最近一次辦理財管業務時,檢視客戶是否持續符合高資產客戶的資格條件。同時,為確保客戶持續符合標準,壽險業應在未屆至2年覆審期限前,定期評估客戶於該保險業的保單價值或年繳化保險費,或是否仍具備銀行高資產客戶身分。
本次修正也刪除原先要求壽險業必須設立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以及對業務人員的特定資格要求。金管會參考了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的規範,並考量業務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由保險業自行管理要求。
整體而言,金管會鼓勵壽險業積極推動財富管理業務,以提供客戶更多元及優質的服務。同時,金管會也再次提醒壽險業在辦理這項業務時,應確實遵循充分認識客戶(KYC)、商品適合度(KYP)以及相關內部控制作業規定,以確保業務的穩健發展。據報導,目前已有核准辦理財管業務的五家業者,可望直接依循新制開辦相關業務。
圖資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