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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公布保險業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指引,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基會)已經回覆保險業去函,保險業高階管理階層可決定改變金融資產經營模式
  • 可以將原本放在其他綜合損益(OCI)項目下的債券,重分類到攤銷後成本(AC)
  • 壽險業如果要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金管會強調必須要符合5大要點,包括重分類的差額要提存特別盈餘公積,不可用於分配股利

金管會10月11日公布保險業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指引,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基會)已經於10月7日回覆保險業去函,今年利率大幅反彈已經符合IFRS 9的外部環境變動改變企業經營模式,保險業高階管理階層可決定改變金融資產經營模式,可以將原本放在其他綜合損益(OCI)項目下的債券,重分類到攤銷後成本(AC)。

壽險業如果要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金管會強調必須要符合5大要點:1.要符合IFRS 9的相關規範,以及會基會指引;2.高階管理階層與簽證會計師要共同研判重分類的合理性,並留存佐證;3.重分類的差額要提存特別盈餘公積,不可用於分配股利;4.分入AC項下的債券,每年不得處分超過5%,且依現有規定分年認列獲利;5.接軌IFRS 17的強化財務方案,必須動態檢視調整步伐。

南山人壽已經公告,回溯到10月1日適用資產重分類,預期淨值將會於10月大幅回升。其餘流程尚未完成的公司,必須等到2023年1月1日開始適用重分類。現有對保險機構須立即增資的規定,是連續2個半年報淨值比都低於3%,或同時出現資本適足率(RBC)低於200%。


保險業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應依IFRS 9「金融工具」規定及會基會參考指引辦理 (2022/10/1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笫4.4節訂有金融資產重分類之原則性規範,對於實務之應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基會)已於111年10月7日就「保險業因國際經濟情勢劇變致生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改變所衍生之金融資產重分類疑義」提供參考指引(如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如擬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應依IFRS 9相關規範及會基會參考指引辦理,金管會並將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今(111)年於通貨膨脹壓力下,多國央行啟動升息,美國自3月至9月已連續升息12碼(3個百分點),且年底前仍有可能持續升息,已有多個國際組織提醒短期內大幅升息可能影響金融穩定,加上我國尚未接軌IFRS 17「保險合約」,資產面反映保險業持有債券價格下跌,惟負債面尚未以公允價值評價,無法完全反映升息對資產與負債之影響,故部分保險業擬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金管會表示,IFRS 9對重分類訂有原則性規範,會基會提供參考指引,個別公司能否重分類,仍應由公司管理階層與其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實際對金融資產之管理模式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管理階層須能清楚解釋經營模式改變之合理性及留存佐證,相關程序及資訊揭露並應依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另為維持保險業資本穩健,對於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之公司,金管會將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避免重分類使分派股利增加。

至於IFRS 17實施時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6年間發布IFRS 17,考量該準則實務執行之困難度及複雜度,延至112年生效,故目前各國均尚未實施。鑑於 IFRS 17 對我國保險業影響重大,包括資訊系統(會計、精算、投資、風控等系統)修改、歷史資料蒐集、商品策略調整等準備工作繁複,金管會參考各界意見後決定,我國以國際生效日後至少3年(115年1月1日)再實施為原則,以利觀察國外實施情況,配合我國國情適度調整因應,藉以完善各項接軌準備。

面對急遽變化之國際經濟金融情勢,維持金融穩定及維護保戶權益是金管會首要任務,金管會將持續關注保險業財務業務情況,要求業者維持良好清償能力,並強化公司治理、風險控管與內部控制,以合理確保保險業永續與穩健經營。

圖資來源:金管會


壽險業適用金融資產重分類 金管會:須符合3條件 (2022/10/11)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