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部分保單解約金債權不得強制執行,維護民眾基本生活保障,也排除小額終老保險
  • 壽險解約金豁免額提高至新台幣146,730元(以台北市作為計算基準),健康險與傷害險解約金則全面豁免
  • 預計近2年遭強制執行的約91萬件健康險及傷害險保單,在新法上路後,執行命令將強制撤銷

立法院於6月3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項修法明定部分保險契約的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目標在於確保國人在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到強制執行時,仍能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的基本保險保障,並同時衡平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

根據本次通過的修正條文,針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若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同時也排除小額終老保險,滿足高齡者的基本保障。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以衛福部公告全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標準的台北市(20,379元)為基準計算,此豁免金額大幅放寬至新台幣14萬6,730元,解約金高於此標準的保單才可能被扣押。有別於先前行政院版本,依據要保人所在地不同金額,統一以全國最高生活費標準計算六個月,解決一國多制疑慮。

更明確的是,修正條文也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這項規定是透過配合修正現行保險法中健康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的範圍來達成,藉以排除健康險準用關於解約金豁免額度及介入權的相關條文。

至於年金險部分,蔡火炎解釋,若處於年金累積期間,則準用人壽保險規定,代表解約價值若超過豁免額度,仍可能被扣押或執行。但若已開始請領年金,一旦給付啟動,保險契約便不能終止,因此也就無法被強制執行。

本次修法也引入國外行之有年的介入權制度。根據修正條文第123條之2規定,當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遭扣押、或要保人經破產、清算、更生程序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要保人/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只要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指定之人支付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即可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關於介入權的說法,更明白的理解方式為,當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壽險保單解約金債權被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三類人可以介入幫要保人償還債務,並成為新的要保人。第一類: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第二類: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第三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行使介入權有兩個重點,第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需要書面同意;第二:為避免道德風險,被保險人可以事後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保險契約即終止。

修法對現有案件的影響顯著。根據金管會統計,從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全台共有123萬件保單曾遭到扣押或強制執行。其中,健康險與傷害險合計約占7成,總計約91萬件。蔡火炎指出隨著新法上路,這約91萬件的健康險與傷害險保單,無論其解約金金額高低,其執行命令都一定要被撤銷。金管會預期,此修正將大幅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的社會成本。

新法經總統公布後即能生效,金管會力拚最快可望於今(2025)年7月前上路實施。金管會表示,修法通過後,後續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研議並發布相關公告或子法,例如公告不受強制執行之人壽保險契約類別、訂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規範等,並將就保險契約強制執行建立順暢的實務作業流程,以完備相關法制並提升消費者權益。

除了豁免強制執行及介入權制度外,本次保險法修正重點還包括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例如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法律授權依據,並對未建立或未執行相關制度者增訂罰則;此外,為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也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配合政府政策需要的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投保。同時,也配合洗錢防制法對重大犯罪定義的修正,刪除現行保險法有關規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5/6/3-金管會)

行政院於114年3月1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院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今(3)日三讀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簡稱金管會)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金管會表示,前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之預期效益,主要係確保國人於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維繫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並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以及大幅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之社會成本。另亦得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

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及介入權制度:

(一)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另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123條之1)

(二)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修正條文第123條之2)

(三)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配合修正現行保險法有關健康保險準用第122條至第124條規定之範圍,以排除該險種準用第123條之1及第123條之2規定。(修正條文第129條之1、第130條、第132條之1)

二、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另針對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者,配合增訂罰則。(修正條文第148條之3、第171條之1)

三、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修正條文第167條之1)

四、 配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對重大犯罪定義之修正:刪除現行保險法第168條之7有關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修正通過後所涉後續須配合發布之相關公告或子法,例如:公告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訂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子法規範、公告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之保險等,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研議發布,另並將就保險契約強制執行建立順暢之實務作業流程,以達到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完善監理法制及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等政策目標。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