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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銀行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主要目的因應金融數位化與外匯業務經營趨勢
  • 內容包括簡化申請為外匯指定銀行的程序與資格條件,預期最有機會受惠的金融機構為中華郵政
  • 也放寬銀行在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可以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將可以提升國內銀行業金融商品研發能力(降低境外匯入資金換回台幣的壓力)

中央銀行12月14日公布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主要目的因應金融數位化與外匯業務經營趨勢,內容包括簡化申請為外匯指定銀行的程序與資格條件,放寬銀行在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可以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

過去國內銀行不可以在境內發行外匯金融結構債,只可以扮演銷售通路角色,這樣並不利於對於國內金融業提升專業。未來開放後合格的金融機構,可以依據客戶需求推出多元化金融商品,可以提升國內銀行業金融商品研發能力;這部分媲美新加坡與香港財管方案,金管會將分兩批審查,最快2021年上半年就可以推出新商品,有助於境外資金回流後高資產客戶在國內就可以進行海外投資。

針對放寬申請外匯指定銀行的資格條件,主要是刪除合辦外匯業務量累積達4億美元,或是筆數達7千筆,另外也簡化審查程序,至少可以省4~5年時間,預期最有機會受惠的金融機構為中華郵政。

這次修正共計修正2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外匯金融債券之定義,放寬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得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並修正其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

二、 明定銀行業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完成函報備查程序者,視同業經本行許可。(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修正銀行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之資格條件、申辦程序及申請文件。(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四、 明定指定銀行之分行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者,其經辦與覆核人員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 明定指定銀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後,始得申辦各項外匯衍生性商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 修正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函報本行備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 明定銀行業終止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於終止後一週內向本行繳回或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 修正換匯交易(FX Swap)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九、 修正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大額交易資料通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20/12/14)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條文對照表 (2020/12/14)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