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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預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除第7條跨境平台實名制執行有困難外,其他於7月1日正式實施
  •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必須依據洗錢防制法來防制洗錢,相關作法包括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客戶身分確認等
  • 草案第7條規定,境外經收端客戶也需要採取實名制,因現階段有實施困難度,因此草案明定可延後實施,視國外實務狀況再決定實施日期

金管會於5月25日預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共有18條,除第7條跨境平台實名制執行有困難外,其他條文都依原定計畫於2021年7月1日正式實施。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必須依據洗錢防制法來防制洗錢,相關作法包括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客戶身分確認、記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

草案第7條規定,境外經收端客戶也需要採取實名制,如A客戶透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將比特幣移轉給B客戶,這類情境就是該條文規範,屬於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草案規定也要採取實名制。但因現階段有實施困難度,因此草案明定可延後實施,視國外實務狀況再決定實施日期。

有5大類業者要列入納管:

1.類似經紀商或交易所角色,或代購代售的平台業者;

2.就不同虛擬貨幣之間交換提供交易搓合服務的平台;

3.提供虛擬通貨移轉服務的平台;

4.替客戶保管虛擬通貨或錢包私鑰的業者,不包括非託管錢包的平台;

5.幫忙發行人發行代幣,或提供代幣承銷等服務的平台。

目前台灣有8家業者,分別為王牌數位創新、幣託科技、現代財富科技、思偉達創新科技、共識科技、京侖科技訊息、亞太易安特科技、數寶、庫幣科技。這些業者都表示可以做到實名制,且業者要與銀行往來,客戶也都必須要實名制。


預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包含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行政院已指定金管會為本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於本(110)年4月7日指定本事業之範圍。金管會續於本年5月7日邀集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及業者代表開會討論,擬訂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計有18條,主要係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之建議訂定,條文重點如下:

一、本事業之範圍(指在國內設立登記者)及用詞定義(本辦法草案第2條)。

二、本事業進行確認客戶身分、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等規定(本辦法草案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

三、本事業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時應遵循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7條)。

四、本事業紀錄保存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10條)。

五、本事業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11條)。

六、本事業對客戶交易持續監控,及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12條)。

七、本事業對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3項之通報方式及程序(本辦法草案第13條)。

八、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實施內容(本辦法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資料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