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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間金管會保險局為廣大保險業務員生計著想,宣布同意產、壽險公會備查的暫行原則,業務員銷售保單時可免親晤親簽
  • 金管會保險局長表示,暫行原則擴及到產壽險所有通路,包括保經代公司、銀行理專
  • 新契約招攬、核保、繳費、保全、理賠等作業之受理及受理後處理過程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替代先行回傳保險公司

台灣5月中起肺炎疫情大爆發,疫情期間金管會保險局為廣大保險業務員生計著想,5月25日宣布同意壽險公會備查「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5月26日接續同意產險公會備查「財產保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自即日起產、壽險業的業務員進行保險商品招攬時,可以用手機視訊取代親晤親簽,等到疫情緩和後再補正本。

金管會保險局長表示,暫行原則擴及到產壽險所有通路,包括保經代公司、銀行理專。


金管會備查「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暨相關暫行作業細則 (2021/05/25)

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確保壽險業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並滿足客戶購買保險保障及各類保險服務需求,在兼顧相關風險控管前提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25)日同意備查壽險公會所提「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暨相關業務招攬、核保、保全、理賠及商品審查之暫行作業細則,以協助保險產業穩定發展。上開規範自即日起實施,可作為壽險公司維持基本營運之參考,以兼顧客戶權益與員工健康。

依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保險業務員從事人身保險招攬之行為,需親晤客戶取得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必須與客戶面對面接觸,考量國內COVID-19已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應減少人與人之間接觸,為確保保險業營運不中斷,同時兼顧保戶及員工健康安全與各項風險控管,金管會備查壽險公會所訂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暨相關業務招攬、核保、保全、理賠及商品審查等暫行作業細則,以維持保險服務不間斷之目的,規範重點如次:

一、新契約招攬、核保、繳費、保全、理賠等作業之受理及受理後處理過程,原應採紙本或書面同意作業者,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替代先行回傳保險公司,並於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將正本繳回保險公司留存。另保險商品送審相關作業,得先以電子公文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二、保險業務員於疫情期間可以視訊完成親晤親簽保戶之程序,在確認客戶意願後,以視訊錄音錄影方式留存客戶親晤親簽紀錄,其影像內容應包含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聲明書(內含同意辦理該業務、本暫行措施及投保各項文件為親簽)並錄下簽署聲明書之簽名動作確認係其親簽,以茲證明係客戶本人及親簽。

三、風險控管措施:

(ㄧ)上開身分證明文件影像、錄音錄影檔案,應確保清晰度及品質以供後續查核作業。另上開檔案應指定相關權責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投保或服務作業之適當性及意願

(二)保險公司應就是否符合規範進行抽查,且業務員個人及公司整體均不得低於20%,以確保客戶權益。另公司應電訪確認客戶意願並核對客戶簽名,並應就所涉各項服務作業、相關文件及檔案資料等訂定管理規範。

金管會提醒,保險業透過上述暫行措施,原本親晤親簽方式,可在確認客戶身分及客戶同意之前提下,改採視訊錄音錄影方式取代,讓客戶及業務員或服務人員可在更安全環境及狀況,完成保險契約投保、核保、保全、理賠等各項保險服務,適度降低疫情帶來之影響,並確保壽險業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惟業者仍應落實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客戶權益。


金管會備查「財產保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暨相關暫行作業細則 (2021/05/26)

 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確保產險業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並提供客戶購買保險保障及各項保險服務之需求,在兼顧相關風險控管前提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26)日同意備查產險公會所提「財產保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暨相關業務招攬、核保、保全及批改、理賠及商品審查之暫行作業細則,以協助保險產業穩定發展。上開規範自即日起實施,可作為期間產險公司維持基本營運之參考,以兼顧客戶權益與員工健康。

考量國內COVID-19已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應減少人與人間之接觸,為確保保險業營運不中斷,並同時兼顧保戶及員工健康安全與各項風險控管,金管會爰備查前揭原則暨作業規範,以維持保險服務不中斷之目的,其各項業務之處理原則如次:

一、人身保險業務部分(如傷害及健康保險),其各項作業,原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者,得以視訊錄音錄影方式辦理;至原應採紙本或書面作業者,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方式替代正本先行回傳保險公司,並於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再將正本繳回保險公司留存

二、財產保險業務部分,其各項作業原應採紙本或書面作業者,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方式替代正本先行回傳保險公司,並於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再將正本繳回保險公司留存

三、因應疫情期間所生之理賠疑義,由產險公會研議一致性之彈性處理方式,並於該公會網站以問答集方式周知。四、保險商品送審相關作業,得先以電子公文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五、有關前揭採視訊錄音錄影方式替代親晤之風險控管措施如下:

(一)上開身分證明文件影像、錄音錄影檔案,應確保清晰度及品質以供後續查核作業。另上開檔案應指定相關權責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投保或服務作業之適當性及意願

(二)保險公司應就是否符合規範進行抽查,且業務員個人及公司整體均不得低於20%,以確保客戶權益。另公司應電訪確認客戶意願並核對客戶簽名,並應就所涉各項服務作業、相關文件及檔案資料等訂定管理規範。

金管會提醒,保險業上述之暫行措施,係為適度降低疫情所帶來之影響,提供及完成保險契約之各項服務,確保產險業各項服務及營運不中斷。產險業於實際執行時,仍應落實資訊安全、內部控制等各項控管機制,以確保客戶權益。

資料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