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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證交所與聯徵中心等機構推動跨證券業與銀行業客戶「負面信用資料」交換查詢,與聯徵中心同步於3月31日上線實施
  • 進行跨業負面授信資料交換後,證券商與銀行就可以各自透過雙方系統,查詢客戶是否有他業違約紀錄,強化授信業務風險控管
  • 不過證券商與銀行查詢資料前必須取得客戶同意,且證券商僅限於辦理信用交易業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授信業務等才可以查詢

台灣證交所3月6日公告配合金管會政策,與聯徵中心、券商公會、銀行公會、櫃買中心合作,推動跨證券業與銀行業客戶「負面信用資料」交換查詢,與聯徵中心同步於3月31日上線實施。

過去證券商只能透過證交所聯合徵信系統,查詢投資人在證券市場是否有違約紀錄,並沒有辦法知道投資人在銀行有無違約。同樣的銀行也只能透過聯徵中心查詢客戶在金融機構的違約紀錄,無法知道客戶在證券市場的信用狀況。進行跨業負面授信資料交換後,證券商與銀行就可以各自透過雙方系統,查詢客戶是否有他業違約紀錄,強化授信業務風險控管。

不過證券商與銀行查詢資料前必須取得客戶同意,且證券商僅限於辦理信用交易業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授信業務等才可以查詢,若辦理客戶普通交易開戶者不可以查詢該項資料。


公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同本公司訂定之「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及相關文件,並自109年3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03月06日

一、為強化證券商與金融機構授信風險控管,自109年3月31日起,為授信業務目的,證券商得透過本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金融機構得透過聯徵中心介接查詢客戶於他業之負面信用資料,非為授信業務目的,不得查詢。二、本案所稱證券商授信業務,係指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授信業務。證券商透過本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介接查詢投資人於金融機構之負面信用資料時,應依「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附件一)辦理,且依該管理規範第4條規定,應先取得投資人同意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介接信用資料之書面或電子同意文件,條款範本詳附件二。三、證券商透過本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介接查詢投資人於聯徵中心之金融機構資料內容及說明如附件三,並檢附金融機構與證券商查詢之資料內容差異如附件四。另本案相關之電腦作業手冊,本公司業於109年3月3日以臺證規字第1090600375號通函各證券商。四、證券商介接查詢投資人於金融機構之負面信用資料收費方式如下:(一)依前揭管理規範第8條,本案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每筆負面信用資料之查詢費用為新台幣20元,查詢資料之證券商應支付查詢費用予聯徵中心。(二)收費頻率為每半年計收1次,1月至6月之查詢費於8月底前繳交,7月至12月之查詢費於次年2月底前繳交,逾應繳日期次月底仍未繳交者,聯徵中心將依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納入下次查詢費一併收取,如超過應繳期限半年仍未繳納者,聯徵中心得終止其查詢權限。本項查詢費用由聯徵中心開立電子發票,並委由本公司代為向證券商收取。五、本案內容如有疑義,業務部分請洽本公司交易部陳小姐(電話02-8101-3741);電腦規格部分請洽電腦規劃部陳先生(電話02-8101-5914)。

資料來源: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