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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修訂「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一步推動銀行業對外開放
  • 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與外資法人銀行,取消外國銀行到中國設立營業性機構需滿足的總資產要求
  • 另外也將外資銀行部分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和分行開業審批權限進一步下放或調整

中國銀保監會1月3日發布修訂「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一步推動銀行業對外開放。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表示,修訂後的實施辦法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銜接,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與外資法人銀行,取消外國銀行到中國設立營業性機構需滿足的總資產要求,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主要股東選擇範圍。

另外也將外資銀行部分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和分行開業審批權限進一步下放或調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准審批,縮短兩級審批事項的時限,簡化外資銀行到境外發債的部分申請材料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發佈修訂《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發佈時間:2020-01-03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強化審慎監管,中國銀保監會近日修訂發佈了《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簡稱《辦法》)。

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就《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社會各界的回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各項科學合理的建議。

《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措施依法落地。《辦法》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銜接,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和外資法人銀行、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營業性機構需滿足的總資產要求、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主要股東選擇範圍。二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營商環境。《辦法》將外資銀行部分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和分行開業審批許可權進一步下放或調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准審批;縮短兩級審批事項的審批時限;簡化外資銀行赴境外發債的部分申請材料要求。三是進一步強化審慎監管。按照中外一致原則,《辦法》在相關許可章節中,相應增加了股權管理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的要求,進一步強化了審慎監管,並對股東變更的內涵進行修訂。四是明確“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對行政許可事項另有規定的,應依照其規定”,為在上述區域實施進一步簡政放權措施預留政策空間。

《辦法》的修訂發佈將進一步推動更高水準的對外開放,促進外資銀行參與推動社會經濟高品質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將堅持對外開放與審慎監管並重,在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同時,促進銀行業健康平穩發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10號)

發佈時間:2020-01-03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10號)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樹清

2019年12月26日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全文)

資料來源: 路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