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 金管會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旨在強化虛擬資產服務與市場管理,保障投資人權益
  • 穩定幣發行將限於境內銀行且僅能連結法幣,境外穩定幣欲在台交易,將視為商品,需經國內VASP交易所上架並獲金管會同意
  • 現有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的23家虛擬資產服務商,須於2025年3月底前向金管會申請登記,逾期未登記者恐面臨刑責

金管會3月25日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目的在健全台灣虛擬資產業務的經營與發展,強化對虛擬資產服務及市場的管理,並保障我國虛擬資產交易人的權益。金管會參考歐盟、日本、韓國、香港、英國及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等外國規範,並與專家學者、虛擬資產同業公會及中央銀行等相關單位召開座談會後制定此草案。

該草案主要內容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本法的總則規範,包括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相關用詞定義,以及虛擬資產相關的創新實驗及國際合作(草案第1條至第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許可規範,涵蓋種類、許可要求、專營與兼營規範、組織形式、名稱使用、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以及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共通管理規範,包含財務審慎要求、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客戶保護、客戶資料保密義務、客戶資產保管、客戶法定貨幣留存、客戶資產提取、虛擬資產出借、財務申報,以及資訊公開與保存(草案第13條至第23條)。

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定規範,針對交換商(交換資訊公開)、交易平台商(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未來需經金管會同意)、保管商(虛擬資產保管及業務委託他人處理),以及承銷商(承銷資訊公開)等不同類型的服務商制定具體規範(草案第24條至第2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之規範,明定業者加入公會的義務,以及主管機關對公會的管理與監督權,和公會的處置權、宣導及教育訓練(草案第29條至第33條)。

穩定幣發行之許可及廢止以及穩定幣發行人之管理,特別針對穩定幣的發行進行規範,限定境內發行人為銀行且僅能連結法幣。境外穩定幣如泰達幣(USDT)若要進入台灣,將被視為商品,需在國內VASP交易所上架且需經金管會同意。穩定幣的子法需等專法通過後再與央行研議相關規範。

虛擬資產交易及服務之管理與監督,禁止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並賦予主管機關檢查權、處分權及停業解職權,同時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的退場機制(草案第36條至第40條)。

違反本法之相關罰則,針對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未經許可經營業務或發行穩定幣、違反保管客戶資產義務、業務文件虛偽或隱匿記載、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使用類似名稱等行為,制定了相應的刑事及行政罰則,例如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並科1,000萬至2億元罰金,無照幣商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科1億元以下罰金。

本法施行後之過渡安排及本法之施行日期,針對法律實施後的過渡期以及生效日期進行規定(草案第49條及第50條)。

金管會表示,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將刊登於金管會網站,並徵求各界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提出意見。預計於 民國114年6月底前依行政程序將本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此外,根據報導,目前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的VASP業者最晚需在2025年3月底前向金管會提出「登記」申請,逾期將不得再經營VASP業務,否則將面臨刑責。目前僅有少數業者提出申請,金管會將在9月底完成審核。新進業者也已提出登記申請。

金管會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2025/3/25)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於我國之經營與發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及市場之管理,並保障我國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金管會前於113年1月委外研究訂定虛擬資產管理專法,經參考歐盟、日本、韓國、香港、英國及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等外國規範,以及與專家學者、虛擬資產同業公會及中央銀行等相關單位召開座談會,金管會業訂定「虛擬資產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近日將循行政程序進行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法重點如下:

一、本法之總則規範,包括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相關用詞定義,以及虛擬資產相關之創新實驗及國際合作。(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許可規範,包括種類、許可要求、專營與兼營規範、組織形式、名稱使用、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以及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三、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共通管理規範,包括財務審慎要求、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客戶保護、客戶資料保密義務、客戶資產保管、客戶法定貨幣留存、客戶資產提取、虛擬資產出借、財務申報,以及資訊公開與保存。(草案第13條至第23條)

四、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定規範,包括交換商之交換資訊公開、交易平台商之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保管商之虛擬資產保管及業務委託他人處理,以及承銷商之承銷資訊公開。(草案第24條至第28條)

五、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之規範,包括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同業公會之義務、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之管理權與監督權,以及同業公會之處置權、宣導及教育訓練。(草案第29條至第33條)

六、穩定幣發行之許可及廢止以及穩定幣發行人之管理。(草案第34條及第35條)

七、虛擬資產交易及服務之管理與監督,包括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之禁止、主管機關之檢查權、處分權及停業解職權,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退場規範。(草案第36條至第40條)

八、違反本法之相關罰則,包括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罪、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或發行穩定幣罪、違反保管客戶資產義務罪、業務文件虛偽或隱匿記載罪、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使用類似名稱罪、行政裁罰、法人之故意過失認定,以及易服勞役規範。(草案第41條至第48條)

九、本法施行後之過渡安排及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49條及第50條)

金管會表示,本法草案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將刊登於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草案預告後金管會仍將持續與各界進行溝通,於充分蒐集建議後,預計於114年6月底前依行政程序將本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