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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開放外資可以用外幣作為擔保品,向國內券商融資取得新台幣資金,藉此擴大券商業務,降低外資換匯成本,也可以穩定新台幣匯率
  • 現行規定外資要投資台灣股票,必須把外幣匯到台灣兌換成新台幣後購入股票,這項新措施將可以降低外資頻繁結匯,同時也可以降低匯率風險
  • 根據金管會公告資料,證券商可以收受外幣擔保品的種類以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港幣等6種幣別為限

金管會10月15日發函開放外資可以用外幣作為擔保品,向國內券商融資取得新台幣資金,藉此擴大券商業務,降低外資換匯成本,也可以穩定新台幣匯率。

現行規定外資要投資台灣股票市場,必須把外幣匯到台灣兌換成新台幣後購入股票,這項新措施將可以降低外資頻繁結匯,降低外資換匯成本,同時也可以降低匯率風險。

根據金管會公告資料,證券商可以收受外幣擔保品的種類以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港幣等6種幣別為限。


發布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第5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90143575號) (2020/10/15)

一、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核准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收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幣為擔保品。

二、證券商收受外幣擔保品應設專戶管理;收受外幣種類以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及港幣為限;外幣擔保品專戶應於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開立。

三、證券商收受外幣擔保品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返還客戶之外幣擔保品應以原幣別為限,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二)外幣擔保品之抵繳價值,依契約約定時點之結算匯率計算。

(三)外幣擔保品之結算匯率,證券商應依開立外幣擔保品專戶之指定銀行所公告之外幣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辦理。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