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修改利變商品注意事項,自2027年起銷售文件須加註非銀行存款等警語,並強制提供雙情境建議書
- 新制規範保險公司每年須定期通知保戶宣告利率、解約金與分享金處理方式,且此規定將溯及所有已生效保單
- 業者若違規招攬或以定存概念誤導民眾,新規首度納入內控內稽,保險業者最重可依保險法裁處1,200萬元罰鍰
根據金管會2026年7月14日發布的資料,金管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機制及保障保戶權益。此次修正重點在解決民眾長期將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下稱利變保單)誤認為銀行定存的爭議。新規明定,未來銷售此類保險商品時,必須強制在文件加註警語、提供雙情境試算建議書,並建立保單重要資訊定期通知機制。新制將在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適用於所有新台幣與外幣計價的利變型商品。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許多業務員招攬利變保單時,往往過度強調宣告利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卻未向保戶說清楚保費必須先扣除附加費用,也未明示何時開始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進而引發消費糾紛。金管會近期接獲一起陳情案,某保戶投保利變型終身壽險,商品預定利率為1.25%,宣告利率介於1.70%至2.95%之間,2年共繳交保費2,000,000元,但在第7年解約時僅能拿回約2,120,000元。該保戶以銀行定存概念計算,將2,000,000元視為本金反推,發現年化報酬率僅約0.92%,因而質疑保單投報率不如定存。
蔡火炎對此特別澄清,利變保單的宣告利率並非投資報酬率,也非固定或保證利率。宣告利率實質上是該商品區隔帳戶的投資績效表現,當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時,保戶可獲得增值回饋分享金,但這絕不代表最終領回金額一定高於定存。保戶所繳的保費,必須先扣除保險公司收取的附加費用,剩餘資金才依保單條款累積保單價值,因此不應直接將總繳保費與解約金對比來反推報酬率。
為全面防止業務員誤導或不實招攬,金管會此次祭出3道防線。第1道防線為強化銷售文件管理與增設「雙情境試算」。新規要求,利變商品銷售文件必須以顯著字體加註警語,明確告知保戶該商品並非銀行存款或其替代商品、宣告利率非固定且不保證,且因收取附加費用,早期解約金有可能低於所繳保費。
此外,新契約必須強制提供「雙情境建議書」,不得再由招攬人員選擇性口頭說明。針對利變型壽險,建議書須分別以招攬時的宣告利率,以及宣告利率等於預定利率這2種情境進行逐年試算;若為利變型年金及萬能壽險,則須額外增加宣告利率降至0%的極端情境。建議書上必須完整且逐年列出累計保費、解約金、身故或滿期給付,以及非保證給付等數值,並由要保人簽名確認,確保客戶充分知悉保單特性與潛在風險。
第2道防線是建立「年度對帳」定期通知機制。保險公司自契約訂立日起,每逢滿週年,必須定期透過紙本、簡訊、電子郵件或應用程式推播等約定方式,主動向保戶發送對帳資訊。通知內容必須包含保單基本資料、適用宣告利率與其適用期間、增值回饋分享金處理方式,以及解約金等重要資訊。此項定期通知機制將溯及新制實施前的所有已生效存量保單,協助所有既有保戶掌握自身權益與保單價值變化趨勢。
第3道防線則是將利變商品業務規範全面納入壽險業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項目。這是此次修正監理力道最大的一環。未來若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出現違規亂賣、不實陳述,或以定存概念誤導保戶等行為,將被金管會認定為公司內控制度失靈。主管機關可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對業者處以600,000元以上、12,000,000元以下罰鍰。藉由這項重罰機制,金管會期盼促使保險公司落實法規遵循,從源頭杜絕爭議。
金管會強調,利變型商品的保單價值累積模式與銀行定期存款截然不同。保戶在規劃財務時,應深刻理解宣告利率的波動本質。由於業者調整銷售建議書系統、資訊揭露格式與年度對帳發送系統需要合理的前置作業期間,因此新規明定於2027年1月1日正式實施。金管會提醒大眾,保險本質在於風險保障,投保前應審慎評估商品條款與自身需求,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金融消費糾紛。
圖資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