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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
  •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法院可以依據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顧養育、家事勞動等因素,對財產分配進行調整
  • 甚至可以免除分配額,目的之一可以保障夫妻關係經濟弱勢的一方

立法院12月30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法院可以依據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顧養育、家事勞動等因素,對財產分配進行調整,甚至可以免除分配額,目的之一可以保障夫妻關係經濟弱勢的一方。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

A與B雙方結婚,婚前A財產200萬元、B財產100萬元,離婚前A財產成長到800萬元、B財產成長到900萬元。

A婚後財產600萬元:800萬元 – 200萬元

B婚後財產800萬元:900萬元 – 100萬元

舊制:A、B婚後財產剩餘差額為200萬元(B > A的部分),A可以向B請求100萬元(平均分配200萬元)

新制:若A在婚姻期間內完全不顧家務、小孩,民事判決可以讓B分給A的錢低於100萬元,甚至都不用給A


離婚財產分多少 竟然跟貢獻度有關係?! (2020/12/31)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