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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與香港於11月21日公告「內地與香港簽署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 該修訂協議將會在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與香港之間的服務貿易關係將會更加緊密

中國與香港於11月21日公告「內地與香港簽署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該修訂協議將會在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與香港之間的服務貿易關係將會更加緊密。

回顧過去於2003年中國與香港簽署「關於建立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於2015年簽訂基於CEPA的服務貿易協議,而這回於11月21日簽署的是上述協議的修訂版。主要內容包括:

金融服務,支持中國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放寬相關限制,有助香港保險和債券市場的發展。

法律服務,取消中港合資律師事務所的港方最低出資比例限制,有利中小型律師事務所透過合夥聯營模式進入中國法律服務市場。

建築與工程,延續已到期的專業資格互認安排,包括結構工程師、規劃師、建築測量師、建築師,給香港專業人士更大發展空間。

檢測認證,中國放寬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符合條件的香港檢測機構可與中國指定機構展開合作進行產品檢測,有助香港檢測機構為中國龐大的消費品市場提供檢測服務。

影視,中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將不限數量引進香港產的電視劇和電視動畫,為香港電視劇和動畫進入中國市場提供更大發展空間。同時中港合拍的電影將在主創人員、演員比例等不設限制,並取消兩地合拍立項申報管理費用。

粵港澳大彎曲開放,在旅遊服務方面,改善由香港入境的外國旅遊團進入珠三角地區和汕頭市停留144小時免辦簽證政策、增加入境口岸、擴大停留區域。措施將有助香港旅遊業開發更多針對外國旅客的「一程多站」旅遊產品,吸引更多海外旅客到香港及經香港到訪中國。

中國商務部公告原文如下:

內地與香港簽署CEPA服務貿易協定的修訂協定

11月21日,商務部副部長王炳南與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共同簽署《關於修訂〈CEPA服務貿易協定〉的協定》。《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於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央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副主任仇鴻等見證簽署。

《協定》梳理匯總了自2015年《CEPA服務貿易協定》簽署以來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的最新開放措施,結合香港業界提出的開放訴求,在金融、法律、建築等多個領域進一步取消或降低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准入門檻,放寬對自然人流動、跨境交付等服務貿易模式的限制措施,擴大相關專業領域人才資格互認範圍,為香港人士在內地執業創造了便利條件。

《協議》不僅有利於鞏固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和發展新興產業,也將為內地服務業發展帶來新的活力,對全面深化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支持香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安排〉服務貿易協定》的協定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 安排〉服務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協定》)的水準, 深化內地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服務貿易 自由化,加強雙方經貿交流與合作,雙方決定,對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簽署 的《服務貿易協定》作出如下修訂: 一、對《服務貿易協定》正文部分的修訂如下: 1.《服務貿易協定》第三章(義務及規定)第三條(義務) 第一款修訂為: “一、內地對香港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具體措施載於本 協定附件 1。對於本協定附件 1 表 2 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 施,除執行本協議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 規章。” 2.《服務貿易協定》第四章(商業存在)註腳 6 予以刪除。 3.《服務貿易協定》第五章(跨境服務)註腳 7 予以刪除。

4.《服務貿易協定》第六章(電信專章)第十一條(電信 服務)和第七章(文化專章)第十二條(文化服務)予以刪除。 5.《服務貿易協定》第八章(特殊手續和資訊要求)、第 九章(投資便利化)和第十章(其他條款)依序重新編號為第 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依序重新編號為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6.《服務貿易協定》第七章(投資便利化)第十二條(投 資便利化)(即原第九章第十四條)修訂為: “一、為提高投資便利化水準,內地同意對香港服務提供 者在內地投資本協定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公司設立 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內地有關規 定辦理相關手續。以下兩種情形除外: (一)第四章第九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金融機構 的設立及變更按現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辦理; 或 (二)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及變更按現 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內地可依法對上述安排作出調整,進一步提高香港服 務提供者投資便利化水準。”

二、進一步擴大內地對香港服務領域開放,對《服務貿易 協定》附件 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表 1《對 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進行縮減和修訂, 修訂內容詳見本協定附件表 1。在跨境服務領域內地對香港增 加新的開放措施,對《服務貿易協定》附件 1 表 2《跨境服務 開放措施(正面清單)》的修訂內容詳見本協定附件表 2。對 《服務貿易協定》附件 1 表 3《電信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 單)》和表 4《文化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分別按照商 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進行梳理,已併入本協定附件表 1 和 表 2 中。本協定附件表 1 和表 2 分別取代《服務貿易協定》 附件 1 表 1 和表 2。 三、為明晰起見,《服務貿易協定》中未被本協議修訂的 條款仍然有效並繼續實施,而其他條款將按原有條款繼續實 施直至本協議實施為止。 本協定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自二〇二〇年 六月一日起實施。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本協定附件 構成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本協議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中國商務部公告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