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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即將自7月1日實施
  • 金管會提醒民眾面對虛擬通貨交易有5大風險:1.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2.虛擬貨幣不是金管會准許的金融商品
  • 3.虛擬貨幣交易不適用投資人保護機制;4.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不是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5.虛擬貨幣市場資訊不透明

金管會6月22日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即將實施,預計自7月1日起虛擬通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與交易事業,都必須要建立洗錢防制的內控與稽核機制,並確認客戶身分,做好記錄保存,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要進行申報,與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也要申報。

金管會提醒民眾面對虛擬通貨交易有5大風險:1.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2.虛擬貨幣不是金管會准許的金融商品;3.虛擬貨幣交易不適用投資人保護機制;4.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不是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5.虛擬貨幣市場資訊不透明。

有5大類業者要列入納管:

1.類似經紀商或交易所角色,或代購代售的平台業者;

2.就不同虛擬貨幣之間交換提供交易搓合服務的平台;

3.提供虛擬通貨移轉服務的平台;

4.替客戶保管虛擬通貨或錢包私鑰的業者,不包括非託管錢包的平台;

5.幫忙發行人發行代幣,或提供代幣承銷等服務的平台。

目前台灣有9家業者,分別為王牌數位創新、幣託科技、現代財富科技、思偉達創新科技、共識科技、京侖科技訊息、亞太易安特科技、數寶、庫幣科技。這些業者都表示可以做到實名制,且業者要與銀行往來,客戶也都必須要實名制。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發布施行 (2021/06/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包含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行政院已指定金管會為本事業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於本(110)年4月7日指定本事業的範圍,爰金管會隨即積極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本辦法計有18條,主要係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簡稱FATF)發布的建議,並考量外界建議所訂定,條文重點如下:

一、本事業的範圍(指在國內設立登記者)及用詞定義(第2條)。

二、本事業進行確認客戶身分、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等規定(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

三、本事業進行虛擬通貨移轉時應遵循的規定(第7條)。

四、本事業紀錄保存的規定(第10條)。

五、本事業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的規定(第11條)。

六、本事業對客戶交易持續監控,及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的規定(第12條)。

七、本事業對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3項的通報方式及程序(第13條)。

八、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的實施內容(第14條至第16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法規的訂定,主要是為落實FATF國際規範及洗錢防制法規定。考量本事業係首次納入洗錢防制法的規範對象,金管會於本辦法發布後1年內,將以輔導方式協助該事業落實執行防制洗錢相關作業。

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虛擬通貨(虛擬資產)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並非貨幣。此外,虛擬通貨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不適用既有的投資人保護機制,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也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鑒於虛擬通貨市場資訊不透明,易受人為操作或炒作,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在從事交易前,務必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遭受詐騙或投資損失致生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