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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銀行2月3日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自2003年開始的年度累積結匯金額,修正後將不會再是固定金額
  • 現階段年度累積結匯金額,企業5,000萬美元、個人500萬美元,未來央行會針對如企業國外借款匯入金額等特殊性質或類別,另外訂定額度
  • 而所謂特殊性質或特別項目,與可能會訂定多少額度等,央行並沒有在公告中透露,只表示修法目的是先取得法規上的彈性

中央銀行2月3日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自2003年開始的年度累積結匯金額,企業5,000萬美元、個人500萬美元,這適用時間達18年的額度,修正後將不會再是固定金額,央行會針對如企業國外借款匯入金額等特殊性質或類別,另外訂定額度。

而所謂特殊性質或特別項目,與可能會訂定多少額度等,央行並沒有在公告中透露,只表示修法目的是先取得法規上的彈性,目前正在進行銀行申報系統調整,如果外界沒有需要改正的意見,新規定將會在2月17日正式上路。

央行近來透過場外監理,發現企業利用國外借款匯入資金結售新台幣有明顯增加,如果到銀行實地查核發現有下列不合理情事,將會依據相關檢查結果做進一步處理。

1.為規避央行累積結匯金額之管理,以極低資本額增設新企業方式,創造每家每年5,000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2.向國外關係企業借款,短期內反覆匯入結售為新台幣,隨即又結購美元匯出,賺取額外匯兌利益。

3.從國外關係企業借入美元結售,停留新台幣帳戶未予運用。

4.向國外借入高利率外幣借款結售為新台幣,用於償還較低利率的國內借款。

央行表示向國外企業辦理外幣借款,應以原幣保留使用為原則,有實際新台幣用途部分再兌換成新台幣,不應該利用每年累積結匯額度作為炒匯途徑。國內目前新台幣資金豐沛,企業如果有資金需求可以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借款。國外短期借款因未來有還本付息的外匯資金需求,國內企業可以利用換匯交易(FX SWAP),或標準型換匯換利交易(CCS),降低借款人匯率風險,且不須計入每年累計結匯額度。


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2021/02/0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自84年8月30日訂定發布後,歷經9次修正,本次為順應經濟金融情勢日益快速變化,強化本行規定,落實外匯管理及簡政便民,共計修正8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範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2條)

二、 將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納入第3條非居住民自然人之定義,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3條)

三、 為適時因應經濟金融情勢快速變動,增訂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另以命令機動調整訂定申報義務人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及特定匯款性質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之1)

四、為簡政便民,新增第一上市(櫃)及來臺登錄興櫃之外籍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股款之結匯申報案件,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查驗無誤後,不適用非居住民超過等值10萬美元匯款時須經核准始得辦理結匯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9條)

五、有關查驗客戶身分等認識客戶(KYC)事宜之規定,宜回歸遵循洗錢防制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爰刪除有關查驗客戶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址:http://www.law.cbc.gov.tw/)。各界如提供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14日內(即110年2月17日),向本行外匯局陳述或洽詢。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