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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委)等9個部會公布「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
  • 強化支付監管領域,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間的不當連結,依法治理支付過程中『二選一』行為;打擊超範圍收集,與超權限調用個人信息
  • 中國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2021年2月正式落地,『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均被視為壟斷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委)等9個部會於1月18日公布「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強化支付監管領域,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間的不當連結,依法治理支付過程中『二選一』行為,對濫用非銀行支付服務相關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加強監管。

加大對平台非法營運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平台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等稅收協助義務,加強平台企業稅收監管,對平台押金、預付費、保證費等費用進行管理與監督。打擊超範圍收集,與超權限調用個人信息,釐清平台責任邊界。中國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2021年2月正式落地,『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均被視為壟斷。


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 (2022/01/18)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改高技〔2021〕18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

平臺經濟是以互聯網平臺為主要載體,以資料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新一代資訊技術為核心驅動力、以網路資訊基礎設施為重要支撐的新型經濟形態。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快速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顯。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從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戰略高度出發,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堅持“兩個毫不動搖”,遵循市場規律,著眼長遠、兼顧當前,補齊短板、強化弱項,適應平臺經濟發展規律,建立健全規則制度,優化平臺經濟發展環境。為進一步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完善規則制度

(一)完善治理規則。

修訂《反壟斷法》,完善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配套規則。制定出臺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細化平臺企業資料處理規則。制定出臺平臺經濟領域價格行為規則,推動行業有序健康發展。完善金融領域監管規則體系,堅持金融活動全部納入金融監管,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

(二)健全制度規範。

厘清平臺責任邊界,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臺責任。建立平臺合規管理制度,對平臺合規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評價體系。加大平臺經濟相關國家標準研製力度。建立互聯網平臺資訊公示制度,增強平臺經營透明度,強化信用約束和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平臺經濟公平競爭監管制度。完善跨境資料流程動“分級分類+負面清單”監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聯網資訊服務演算法安全制度。

(三)推動協同治理。

強化部門協同,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負有監管職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在負責線下監管的同時,承擔相應線上監管的職責,實現審批、主管與監管權責統一。推動各監管部門間抽查檢驗鑒定結果互認,避免重複抽查、檢測,探索建立案件會商和聯合執法、聯合懲戒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推動行業自律,督促平臺企業依法合規經營,鼓勵行業協會牽頭制定團體標準、行業自律公約。加強社會監督,探索公眾和協力廠商專業機構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推動提升平臺企業合規經營情況的公開度和透明度。

二、提升監管能力和水準

(四)完善競爭監管執法。

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加強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依法查處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強化平臺廣告導向監管,對重點領域廣告加強監管。重點規制以減配降質產品誤導消費者、平臺未對銷售商品的市場准入資質資格實施審查等問題,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落實線上經營者產品召回相關義務。加大對出行領域平臺企業非法營運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平臺企業涉稅資訊報送等稅收協助義務,加強平臺企業稅收監管,依法查處虛開發票、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強化對平臺押金、預付費、保證金等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五)加強金融領域監管。

強化支付領域監管,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依法治理支付過程中的排他或“二選一”行為,對濫用非銀行支付服務相關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加強監管,研究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規範平臺資料使用,從嚴監管征信業務,確保依法持牌合規經營。落實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加強穿透式監管,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嚴格規範平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督促平臺企業及其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嚴格落實資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加強行銷行為監管,確保披露資訊真實、準確,不得勸誘超前消費。

(六)探索資料和演算法安全監管。

切實貫徹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嚴厲打擊平臺企業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超許可權調用個人資訊等違法行為。從嚴管控非必要採集資料行為,依法依規打擊黑市資料交易、大資料殺熟等資料濫用行為。在嚴格保護演算法等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支援協力廠商機構開展演算法評估,引導平臺企業提升演算法透明度與可解釋性,促進演算法公平。嚴肅查處利用演算法進行資訊內容造假、傳播負面有害資訊和低俗劣質內容、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帳號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平臺企業深入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探索開展資料安全風險態勢監測通報,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國家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應依法調取、使用個人資訊,保護資料安全。

(七)改進提高監管技術和手段。

強化數位化監管支撐,建立違法線索線上發現、流轉、調查處理等非接觸式監管機制,提升監測預警、線上執法、資訊公示等監管能力,支援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數位化監管試點創新。加強和改進信用監管,強化平臺經濟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引導互聯網企業間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相關信用評價互通、互聯、互認,推動平臺企業對網路經營者違法行為實施聯防聯控。

三、優化發展環境

(八)降低平臺經濟參與者經營成本。

持續推進平臺經濟相關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便利化、規範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要求,統籌開展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試點。進一步清理和規範各地於法無據、擅自擴權的平臺經濟准入等規章制度。完善互聯網市場准入禁止許可目錄。引導平臺企業合理確定支付結算、平臺傭金等服務費用,給予優質小微商戶一定的流量扶持。平臺服務收費應質價相符、公平合理,應與平臺內經營者平等協商、充分溝通,不得損害公平競爭秩序。

(九)建立有序開放的平臺生態。

推動平臺企業間合作,構建相容開放的生態圈,激發平臺企業活力,培育平臺經濟發展新動能。宣導公平競爭、包容發展、開放創新,平臺應依法依規有序推進生態開放,按照統一規則公平對外提供服務,不得惡意不相容,或設置不合理的程式要求。平臺運營者不得利用資料、流量、技術、市場、資本優勢,限制其他平臺和應用獨立運行。推動制定雲平臺間系統遷移和互聯互通標準,加快業務和資料互聯互通。

(十)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落實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政策措施。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用工合作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認定標準,探索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認定標準,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引導平臺企業加強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的協商,合理制定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和演算法規則,並公開發佈,保證制度規則公開透明。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獲得合理勞動報酬。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探索用工企業購買商業保險等機制。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促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培訓。

四、增強創新發展能力

(十一)支持平臺加強技術創新。

引導平臺企業進一步發揮平臺的市場和資料優勢,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鼓勵平臺企業不斷提高研發投入強度,加快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作業系統、處理器等領域的技術研發突破。鼓勵平臺企業加快數位化綠色化融合技術創新研發和應用,助推構建零碳產業鏈和供應鏈。營造良好技術創新政策環境,進一步健全適應平臺企業創新發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支持有實力的龍頭企業或平臺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圍繞工業互聯網底層架構、工業軟體根技術、人工智慧開放創新、公共演算法集、區塊鏈底層技術等領域,推進關鍵軟體技術攻關。

(十二)提升全球化發展水準。

支援平臺企業推動數位產品與服務“走出去”,增強國際化發展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積極參與跨境資料流程動、數字經濟稅收等相關國際規則制定,參與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國際協調,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先行先試作用,推動構建互利共贏的國際經貿規則,為平臺企業國際化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培育智慧財產權、商事協調、法律顧問等專業化仲介服務,試點探索便捷的司法協調、投資保護和救濟機制,強化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工作機制,保護我國平臺企業和經營者在海外的合法權益。鼓勵平臺企業發展跨境電商,積極推動海外倉建設,提升數位化、智慧化、便利化水準,推動中小企業依託跨境電商平臺拓展國際市場。積極推動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培育倉儲、物流、支付、通關、結匯等跨境電商產業鏈和生態圈。

(十三)鼓勵平臺企業開展模式創新。

鼓勵平臺企業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充分利用技術、人才、資金、管道、資料等方面優勢,發揮創新引領的關鍵作用,推動“互聯網+”向更大範圍、更深層次、更高效率方向發展。鼓勵基於平臺的要素融合創新,加強行業資料獲取、分析挖掘、綜合利用,試點推進重點行業資料要素市場化進程,發揮資料要素對土地、勞動、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的放大、疊加、倍增作用。試點探索“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資源分享新模式,盤活雲平臺、開發工具、車間廠房等方面閒置資源,培育共用經濟新業態。鼓勵平臺企業開展創新業務眾包,更多向中小企業開放和共用資源。

五、賦能經濟轉型發展

(十四)賦能製造業轉型升級。

支援平臺企業依託市場、資料優勢,賦能生產製造環節,發展按需生產、以銷定產、個性化定制等新型製造模式。鼓勵平臺企業加強與行業龍頭企業合作,提升企業一體化數位化生產運營能力,推進供應鏈數位化、智慧化升級,帶動傳統行業整體數位化轉型。探索推動平臺企業與產業集群合作,補齊區域產業轉型發展短板,推動提升區域產業競爭力。引導平臺企業積極參與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工程,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公共平臺培育,推動構建多層次、系統化的工業互聯網平臺體系。深入實施普惠性“上雲用數賦智”行動,支援中小企業從資料上雲逐步向管理上雲、業務上雲升級。實施中小企業數位化賦能專項行動,鼓勵推廣傳統產業數位化、綠色化、智慧化優秀實踐。

(十五)推動農業數位化轉型。

鼓勵平臺企業創新發展智慧農業,推動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領域數位化,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產業鏈各環節數位化水準,健全農產品品質追溯體系,以品牌化、可追溯化助力實現農產品優質優價。規範平臺企業農產品和農資交易行為,採購、銷售的農產品、農獸藥殘留不得超標,不採購、銷售品質不合格農資,切實保障產品品質安全,支援有機認證農產品採購、銷售。引導平臺企業在農村佈局,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推進“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進一步引導平臺經濟賦能“三農”發展,加快推動農村信用資訊體系建設,以數位化手段創新金融支援農業農村方式,培育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新動能。

(十六)提升平臺消費創造能力。

鼓勵平臺企業拓展“互聯網+”消費場景,提供高品質產品和服務,促進智慧家居、虛擬實境、超高清視頻終端等智慧產品普及應用,發展智慧導購、智慧補貨、虛擬化體驗等新興零售方式,推動遠端醫療、網上辦公、知識分享等應用。引導平臺企業開展品牌消費、品質消費等網上促銷活動,培育消費新增長點。鼓勵平臺企業助力優化公共服務,提升醫療、社保、就業等服務領域的普惠化、便捷化、個性化水準。鼓勵平臺企業提供無障礙服務,增強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享受智慧化產品和服務的便捷性。引導平臺企業開展數字幫扶,促進數位技術和數字素養提升。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

充分依託已有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央地聯動,加強對平臺經濟領域重大問題的協同研判。加強監管行動、政策的統籌協調,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意見,避免影響、中斷平臺企業正常經營活動,防範政策疊加導致非預期風險。強化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地方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堅持責任劃分、評估考評與追責問責有機統一。

(十八)強化政策保障。

鼓勵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加大投入科技創新領域,支援企業科技創新。鼓勵依託各類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研究機構加強對數字經濟高端人才、實用人才的培養。加強全民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各地要積極推進平臺經濟發展,健全推進平臺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及時研究解決平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九)開展試點探索。

依託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國家智慧社會治理實驗基地、全國網路市場監管與服務示範區、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探索建立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的監管模式,構建與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相適應的制度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中 央 網 信 辦

工業和資訊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 業 農 村 部

商務部

人 民 銀 行

稅 務 總 局

2021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 路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