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去銀行不得向70歲以上非專業投資人推介國外有價證券的限制將刪除,全面回歸各銀行對客戶的KYC評估
- 金管會公告修正規定,未來將依據客戶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推介適合金融商品,而非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
- 信託業受託投資外國債券,不得包含TLAC債券,以保障非專業投資人。TLAC債券具有損失吸收能力,為避免非專業投資人持有過多
金管會1月10日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1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二至附表四修正草案,最快2025年上半年,70歲以上投資人將可投資海外有價證券。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強調友善高齡金融環境應「去標籤化」加速鬆綁,銀行局公告,針對銀行不得向70歲以上的非專業投資人推介國外有價證券的限制將刪除,避免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未來將全面回歸各銀行對客戶的KYC評估。
為避免年齡成為投資限制的標準,金管會研擬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刪除「年齡70歲以上的非專業投資人」的限制。未來將回歸由信託業依照規定落實充分瞭解客戶(KYC)、充分瞭解商品(KYP)及適合度分析等評估程序,並依客戶評估後的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推介適合金融商品。
此外金管會也比照券商,修正信託業相關規定,明定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外國債券,不得包含TLAC(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債券為具有損失吸收能力的債券,為避免非專業投資人持有過多TLAC債券,金管會明定券商受託買賣TLAC債券,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
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1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二至附表四修正草案 (金管會-2025/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及基於各業監理法令之一致性原則,參照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30353825號令)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簡稱TLAC債券),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及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定,研擬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信託業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外國債券不得包含TLAC債券。另考量目前仍有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TLAC債券,併予增訂前開規定發布施行前,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TLAC債券者,僅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指示賣出,不得再受託投資。另配合修正附表所列各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0條附表二至附表四)。
二、信託業不得推介之對象,刪除年齡為70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以避免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使該等對象回歸由信託業依規落實充分瞭解客戶(KYC)、充分瞭解商品(KYP)及適合度分析等評估程序,並依客戶評估後之風險屬性及承受能力推介適合之金融商品。(修正條文第21條)。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1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二至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