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預告修正保經代管理規則以簡化投保流程。若配合之保險業保障措施報主管機關備查,對高齡客戶招攬時得豁免錄音錄影
- 為推動國際保險業務,修法明定保經代可支付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轉介費,不再列為禁止行為,金額依雙方約定以利業務成長
- 新規定同時強化監理並防範利益衝突,限制保經代公司人員登錄為其他公司的業務員,並明定不適任負責人應予解任之規定
根據金管會在2026年7月9日發布的資料,將研擬「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項修正計畫在近期依法辦理預告,預計預告期為60天,有望在2026年9月底正式實施。修正重點主要圍繞於提升大眾投保便利性、簡化招攬作業流程、推動國際保險業務以及強化日常監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次管理規則的修正,對保險業界與一般保險消費者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以下為本次修正的5大關鍵核心內容:
第1,簡化高齡客戶的投保權益保障措施。現行規定中,保經代公司與銀行在對65歲以上的高齡客戶進行招攬時,必須進行銷售過程的錄音或錄影,並進行事後的關懷電訪。為提升投保便利性,新修訂條文指出,若配合或代理之保險公司已將其規定的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且保經代公司與銀行確實依該備查措施執行招攬,便得豁免對65歲以上高齡客戶進行銷售過程錄音、錄影以及高齡關懷電訪等作業。目前,已有14家壽險業者將相關保障措施提報主管機關審核中。
第2,放寬財富管理與保費融資業務之控管。針對經紀人公司與銀行辦理「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所銷售的保險商品,以及高資產客戶以保險契約為擔保之保險融資業務,新法規同樣給予豁免彈性。只要經紀人公司與銀行遵循所合作或代理之保險業已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之招攬控管措施,於銷售保險商品時,便得豁免適用高齡客戶銷售過程之保障措施;而在高資產客戶辦理保費融資時,也能豁免適用以貸款購買保險的關懷電訪程序。
第3,修正關懷電訪之對象。為了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之規定保持法規一致性,修法明定經紀人公司、銀行對於借款購買保險或解舊約買新約之客戶,進行關懷電訪的對象修正為「要保人」與「實際繳交保險費之人」,明確排除「被保險人」。這項修正更貼近實務運作,確保關懷電話能準確撥打給實質財務決策者。
第4,推動國際保險業務,促使轉介費合法化。為了健全國際保險業務(OIU)之發展,主管機關考量保經代受轉介國際保險業務所支付的轉介費用,尚不至於影響台灣本國的保險市場秩序。因此,本次修正明定,保經代因受轉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保險業務而支付轉介費,非屬個人執業保經代、保經代公司、銀行及受保經代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保經代禁止行為。過去保經代支付佣金僅限實際招攬人,未來若保經代拓展海外人脈,引薦對台灣OIU商品有興趣的外國客戶前來投保,雙方可依約定支付轉介費用,此規範將大幅提升國際保險業務的成長空間。
第5,防範利益衝突並健全經營管理。在加強監理方面,新法規明確規定,保經代公司所任用之人員,不得登錄為保險業、其他保經代公司的保險業務員,並明定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目的在避免保經公司若與保險業有合作關係而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此外,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案也明定,若保經代公司負責人充任或升任時出現法定應予解任之情事,經紀人公司或代理人公司應確實予以解任。
主管機關表示,本次草案除了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也同步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自公告翌日起的60日內,各界皆可於網頁陳述意見,期盼透過廣納大眾與業界意見,讓保經代管理規則的修正方向更趨周延,達到便利民眾、推動國際化及維護市場秩序的多贏局面。
圖資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