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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資型保單如要附保證給付,只能提供「最低身故保證」給付,而且保證的金額『不可以高於所繳保費』
  • 若是月配息類全委的投資型保單要附保證給付,當基金淨值低於80%時,必須要停止撥回(停止配息)
  • 一年期以下的健康險附加費用率若超過36%,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佣獎等變動費用合理性分析,與同類型商品費用差異比較等說明

金管會保險局公布自3月1日起有7項新規定上路,影響較大的將會是附保證給付的投資型保單。

1.投資型保單如要附保證給付,只能提供「最低身故保證」給付,而且保證的金額『不可以高於所繳保費』。若是月配息類全委的投資型保單要附保證給付,當基金淨值低於80%時,必須要停止撥回(停止配息)。

2.保證部分必須依據性別、年齡、收取不同的保證費用,最多5歲1個級距,不可以「一率到底」。

3.投資型保單不可以有立即投資(立投)的約定。

4.類全委帳戶管理費用,必須從實際資產配置日才可以開始收取,而且必須是投資現金,與約當現金以外的資產。

5.投資型保單不可以有不停效約定。

6.萬能壽險不可以有不停效約定。

7.一年期以下的健康險附加費用率若超過36%,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佣獎等變動費用合理性分析,與同類型商品費用差異比較等說明(避免保險公司收取過高的附加費用)。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