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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與「各項扣除額」因上次2014年調整當時與目前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12.18%(超過10%)因而調升
  • 遺產稅的「不計入遺產總額」部份,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調整後為100萬,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調整後為56萬
  • 遺產稅的「各項扣除額」部份,配偶扣除額調整後為55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調整後為56萬,父母扣除額調整後為138萬

財政部11月23日公告適用2024年(民國113年)發生繼承與贈與案件適用的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的金額。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與「各項扣除額」因上次2014年(民國103年)調整當時與目前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12.18%(超過10%)因而調升。

遺產稅的「不計入遺產總額」部份,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調整後為100萬(調升11萬),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調整後為56萬(調升6萬)。

遺產稅的「各項扣除額」部份,配偶扣除額調整後為553萬(調升60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調整後為56萬(調升6萬),父母扣除額調整後為138萬(調升15萬),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整後為693萬(調升75萬),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調整後為56萬(調升6萬),喪葬費扣除額調整後為138萬(調升15萬)。

圖資來源:財政部

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2023/11/23)

財政部於今(23)日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03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上次調整為106年,113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適用於11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