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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2月18日公布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自7月1日起壽險公司設計保險商品時,就要註明續期獎金發放方式
  • 包括續年度佣金、續年度服務報酬、獎勵金-繼續率佣金、獎勵金-繼續率獎金、獎勵金
  • 目的為了維護保戶與業務員權益,避免業務員洗單與孤兒保單情況持續發生

金管會2月18日公布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自7月1日起壽險公司設計保險商品時,就要註明續期獎金發放方式,無論銷售業務員在職與否都能領到的續期佣金、銷售業務員一定要在職的續年度服務報酬等,共計5種佣金與獎金。

目前壽險業務員與各通路銷售契約複雜,保險商品多為長年期,保戶需要服務時業務員可能已經離職,或是壽險公司已指派專人接續服務,但在業績考量下業務員可能會有洗單情況,就是鼓勵保戶解約轉為投保新保單。有鑑於此,為維護業務員與保戶權益,壽險公司設計佣金制度也會分年給付。

這次金管會公布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除附件一、附表十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外,自110年3月1日生效。

(附表十)保險公司給付業務員及各種銷售通路之續年度報酬(有5項)給付條件如下:

1.續年度佣金:於保戶繳交續年度保費且保險契約持續有效,不論與業務員合約或與銷售通路之合作合約是否有效,均應給付予招攬業務員或銷售通路之報酬。

2.續年度服務報酬:於保戶繳交續年度保費且保險契約持續有效,業務員或銷售通路與公司之合約有效或達一定條件時(如業務員合約及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經過一定年數),當業務員或銷售通路繼續提供服務,始需給付之業務服務報酬或銷售通路營業服務報酬。

3.獎勵金-繼續率佣金:於保戶繳交續年度保費且保險契約持續有效,不論與銷售通路之合作合約是否有效,於達一定條件時(如繼續率達13個月、25個月、37個月等),應給付予銷售通路之獎勵金。

4.獎勵金-繼續率獎金:為於保戶繳交續年度保費且保險契約持續有效,銷售通路與公司之合約有效且達一定條件時(如繼續率達13個月、25個月、37個月等),始需給付予銷售通路之獎勵金。

5.獎勵金-合約終止後服務獎金:於保戶繳交續年度保費且保險契約持續有效,於銷售通路與公司之合作合約終止,而銷售通路繼續提供服務時,應給付予銷售通路之獎勵金。

附件一:內容如下

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之內容包含下列項目,其中第十七至十九 項目僅團體險適用,第二十至二十六項目僅長期險適用,第二十七及第 二十八項目為短期險適用之,第二十九及第三十項目僅健康險適用。

1.險種及名稱。

2.繳費期間及方法。

3.保險期間。

4 給付內容及條件。

5.投保年齡限制。

6.投保金額限制。

7.附約附加之限制。

8.預定危險發生率(如係引用國外或本身經驗資料須附引用之資料及國外資料之中文翻譯摘要,並以光碟檢送)。

9.預定利率。

10.預定附加費用率(如有集體彙繳及高保額差別費率,應予分列)。

11.純保費計算公式。

12.總保費計算公式。

13.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14.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15.賠款準備金計算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16.總保險費率表〔須區分純保費及附加費用率〕(以光碟檢送)。

17.團體與被保險人資格限制及訂定決定個別金額之方式。

18.團體保費調整計算公式。

19.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20.保單紅利分配公式(含保單紅利示範說明中可能紅利金額所採用之精算 假設公式及其依據)。

21.責任準備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含修正制度及計算公式)。

22.解約金計算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23.契約變更(繳清或展期保險)計算公式。

24.責任準備金表、保單價值準備金表及保費不足準備金表(以光碟檢送)。

25.解約金表(以光碟檢送)。

26.繳清保險保額表或展期保險期間表及生存給付表(以光碟檢送)。

27.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28.短期費率表(以光碟檢送)。

29.經驗統計表格(以光碟檢送)。

30.送審保險業之給付內容類似商品之經驗統計資料(以光碟檢送)。

31.保險業給付業務員及各種銷售通路之續年度報酬,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表十。

前項所指責任準備金表、保單價值準備金表、保費不足準備金表、解約金 表、繳清保險保額表、展期保險期間表及生存給付表,以五歲、三十五歲、 六十五歲為代表年齡檢送(前五年度為全部資料,以後每三年或五年為間隔 方式列示,另如投保年齡未含五歲或六十五歲者,則以最低及最高投保年齡之資料替代之)。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 (2021/02/18)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