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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基金銷售資格標準
  • 未來通過投資型保險測驗合格的業務員,加考投信投顧法規,就可以單獨銷售保險公司代理的基金,預告60天後公布,預計年底前可以實施
  • 目前主要保險通路當中,只有壽險公司可以代理銷售基金,保險經紀人(保經)、保險代理人(保代)通路並沒有代理銷售基金資格

金管會9月28日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基金銷售資格標準,未來通過投資型保險測驗合格的業務員,加考投信投顧法規,不必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是分析師資格,就可以單獨銷售保險公司代理的基金,預告60天後公布,預計年底前可以實施。

過去壽險公司業務員要銷售公司代理的基金,需要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師等資格之一,考量投資型商品已經是各壽險公司銷售主力商品,在壽險業者建議下金管會放寬規定。

目前主要保險通路當中,只有壽險公司可以代理銷售基金,保險經紀人(保經)、保險代理人(保代)通路並沒有代理銷售基金資格。


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1/09/28)

金管會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機制及人員交易行為管理,並拓展投信基金銷售人員之任用管道,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投信風險管理機制及人員監理:

(一)考量風險管理人員已為投信事業公司治理重要一環,爰於第2條新增業務人員之「風險管理」職務,且明定投信事業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人員、增訂風險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為專職等規定,並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符合前揭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6條、第6條之4、第8條)

(二)另考量投信事業為專業投資機構,向投資大眾募集投信基金或為客戶交付之委託投資資產執行投資,關係投資人權益甚鉅。為避免利益衝突並落實專業經營原則,爰明定投信人員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修正條文第13條)

二、放寬投信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為利投信事業及投信基金銷售機構拓展投信基金銷售人員之任用管道,增進投信業務之發展,放寬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及投信投顧法規測驗合格之人員,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修正條文第6條之1)金管會表示,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