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公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刪除針對保險業務員3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
- 現行規定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至少也需要處以3個月以上停止招攬,最長則是1年,對於專職的保險業務員而言,嚴重影響生計
- 金管會對此進行修正,目的為了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處分的彈性空間,並且兼顧其工作權益
金管會9月12日公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刪除針對保險業務員3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
現行規定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至少也需要處以3個月以上停止招攬,最長則是1年,對於專職的保險業務員而言,嚴重影響生計。金管會對此進行修正,目的為了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處分的彈性空間,並且兼顧其工作權益。未來實施後,公司方面可以視狀況停止招攬1或2個月即可,新規定最快將於2024年11月下旬實施。
保險局副局長表示,實務上保險業務員常見的違失行為,包括未向保戶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利用退佣給客戶保費折扣,運用其他不當折讓方式進行招攬行為。而處分停止招攬期間3個月件數占比最高,占整體停招案件總數約三分之二。
金管會將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 (2024/9/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之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已研議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對保險業務員受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期間,由現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下」,刪除三個月以上之最低處分期間,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資料來源: 鉅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