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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對投信與投顧發出禁止介入公司經營權的禁令,一旦被檢舉或是發現有類似情況,不符合投資決策流程,最重可以處以廢止營業許可
  • 金管會公告中表示,投信(投資信託事業)、投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與全權委託業務,資金來自於一般投資大眾與客戶
  • 業務經營應該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不應該介入事業經營權之爭,如此才符合其資金運用特性、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金管會3月22日對投信與投顧發出禁止介入公司經營權的禁令,一旦被檢舉或是發現有類似情況,不符合投資決策流程,最重可以處以廢止營業許可。金管會證期局3月22日已經發出函令,即日起生效。

金管會公告中表示,投信(投資信託事業)、投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與全權委託業務,資金來自於一般投資大眾與客戶,業務經營應該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不應該介入事業經營權之爭,如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之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如此才符合其資金運用特性、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先前金管會已經對保險業資金運用進行限制,被投資公司的股票加上公司債不可以超過資金的35%,保險法明定保險公司本身與關係人不可以出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也不具有董監改選投票權。現階段對於銀行資金運用的限制,被投資公司股票與公司債不得超過淨值30%,其他相關規範金管會尚未明訂。


金管會發布令規定投信投顧事業經營業務不得有直間接介入其所投資對象經營權、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 (2022/03/22)

鑒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資金來自一般投資大眾及客戶,業務經營應該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不應有介入事業經營權之爭之情事,以符合其資金運用特性、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金管會於111年3月22日發布令,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投資,不得有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之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

為落實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業者應按所訂定之投資流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等投資作業,並本於專業誠信原則審慎為所管理資產進行投資;當運用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投資前,應就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所投資事業是否涉及經營權之爭情事納入分析,並應於投資後定期檢討評估控管相關投資行為不得涉有介入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不當安排情事。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