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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財政部推出4項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政策,相關對象包括對1.企業;2.個人;3.行政事業費用與政府性基金;4.關於捐贈等
  •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艱困企業,2020年度發生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到8年;困難行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4大類
  • 對於參加疫情防治的醫務等相關人員,依照政府規定取得臨時性工作補償與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武漢肺炎)侵襲,中國財政部2月7日推出4項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政策,相關對象包括對1.企業;2.個人;3.行政事業費用與政府性基金;4.關於捐贈等。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艱困企業,2020年度發生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到8年。困難行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4大類,判斷標準為主營運收入占收入總額50%以上。

對於參加疫情防治的醫務等相關人員,依照政府規定取得臨時性工作補償與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其他相關重點參考下方中國財政部公告原文:

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援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為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式並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註冊費。

二、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為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捐贈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資料來源: 路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