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包括禁止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違者可按戶(棟)處罰50到300萬
- 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違者將按交易戶數處最低100萬、最高5,000萬罰鍰,並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改正,可連續開罰
- 還包括建立檢舉獎金機制,管制私法人購屋,要求解約申報登錄等
被譽為史上最大打炒房的「平均地權條例」5大修正項目,於7月1日正式實施。
一、禁止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
預售屋和新成屋買賣契約,除了賣給配偶、直系或二等親內旁系血親,或是特殊情況,不可以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此外,建商也不能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者可按戶(棟)處罰50到300萬。
所謂特殊狀況有6項,新法上路後還可以申請讓與或轉售,以每兩年換約一戶為限。
1.非自願離職且超過6個月未就業
2.本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3.本人或家庭成員的房屋,因災害毀損而須另行租屋
4.本人或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死亡,或重傷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5.原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無意保留
6.共同買受人間轉售或讓與
二、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
新法規定炒作行為包括散佈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假交易創造熱銷假象、違規買賣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是壟斷轉售不動產以牟利等。
違者將按交易戶數處最低100萬、最高5,000萬罰鍰,並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改正,可連續開罰。
三、建立檢舉獎金機制
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或申報實價登錄的違規行為,可提出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將從實收罰鍰中提30%作為檢舉獎金,每案獎金上限為1,000萬元。
四、管制私法人購屋
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改為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5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目的在防止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私法人指的是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所成立的法人組織,依據設立基礎可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相對於私法人則是公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等3種。
在特定情況下私法人仍可買進住宅,共有9種「免經許可」與6種「需經許可」情形。其中,免經許可者沒有其他限制,需經許可者有5年不得移轉的限制,以避免變相短期炒作。
9種「免經許可」:
1.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台糖、北捷、法扶基金會等
2.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AMC),如台灣金聯,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以及政府公開標售的住宅
3.不動產經紀業買回其代理銷售的瑕疵物件,如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
4.參與法院拍賣
5.買受文化資產保護法所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
6.依法律規定具有優先購買權者
7.都市更新整合階段的迅行劃定地區(具急迫重要性),以及在公展、完成階段,計劃實施者、出資者及所有權人可交易計劃範圍內的住宅
8.危老重建的起造人、所有權人,可交易計劃範圍內的住宅
9.私法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而買受住宅
6種「需經許可」:
1.宿舍使用,但不得超過員工人數
2.居規模的出租經營使用,持同一使用執照內有5戶以上
3.衛生福利機構使用,如長照機構
4.合作社購買住宅供社員使用
5.參與都更或危老者,在整合階段購入屋齡30年以上、未達安全或耐震標準住宅,以及在公展或核准階段,非計劃內所有權人、實施者、出資者買受該該計劃範圍內的住宅
6.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五、解約申報登錄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解約,建商應在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3至15萬元罰鍰,並需限期改正;若期限內未改正,將按次處罰,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到100萬元罰鍰。
「平均地權條例」的歷史: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是政府用來穩定土地與房屋價格的法律。
1954年:政府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為解決管理都市土地問題,但該法涵蓋範圍僅為都市土地,導致其他名目土地淪為投機客牟取不法暴利的目標。
1977年: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為解決以上不當投機,因此擴大平均地權實施範圍,全面實施平均地權。(1977年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後至今歷經15次修法沿革)
這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在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2月8日公布後,關於「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的法條立即生效,其餘要等相關配套的子法完成預告後才會實施。
內政部已在4月25日公布子法並完成預告,預計在7月1日,所有新法規都會正式實施。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